◆港交所持續優化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安排。 資料圖片

廖柳妮 華坊諮詢評估

在全球氣候變化挑戰日益凸顯的背景下,企業對於環境責任的擔當愈發受到公衆矚目。作為領先的金融市場監管機構,港交所積極回應全球氣候變化治理的呼聲,並與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的制定機構—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保持緊密同步。2024年4月19日,港交所刊發優化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諮詢總結,且配套發布《實施指引》以協助發行人遵守新氣候規定。

新氣候規定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S2號—氣候相關披露(IFRS S2)接軌,自2025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這無疑對上市公司在碳數據排放管理上帶來諸多方面挑戰。對於範圍1(由企業機構活動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範圍2(即由企業機構所消耗的外購或取得之電力、蒸汽、熱能或製冷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的溫室氣體排放,所有主板和GEM發行人自2025財年起由過去的「不遵守就解釋」轉變為強制披露,這意味着相關上市公司需盡快建立精確、實時的碳排放數據收集和監測系統,確保數據準確可靠。

對於其他氣候信息披露,如範圍3溫室氣體排放(發生在企業機構價值鏈中、但範圍2溫室氣體排放中沒有涵蓋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大型股發行人( 指恒生綜合大型指數成份股的發行人)需在2026財年起進行強制披露,而其他主板發行人則遵循「不遵守就解釋」的規定。這一變化要求大型上市公司不僅要關注直接和間接的溫室氣體排放,還需對供應鏈上下游活動涉及的15個類別的溫室氣體排放進行追蹤和披露。

公司宜盡早確認自身範圍3排放

對於較大型的上市公司而言,在供應商數量和類型多樣化情况下,企業可能面臨缺乏對供應商的充分了解,以及供應商提供的數據質量參差不齊的難題,這無疑增加了範圍3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收集的難度且非常耗時。而對於GEM發行人,雖然披露責任為自願性質,為其提供更多調整策略的時間。然而,這也可能使相關公司在碳排放數據披露上面臨壓力,若不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可能會受到投資者和市場的質疑。

筆者認為,上市公司需盡早提前充分了解企業自身價值鏈,確定範圍3類別的範圍,必要時可聯繫外部專家為供應商提供培訓,盡可能減少供應商數據的錯誤,提高供應商數據的質素。

綜上,新氣候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在碳數據排放收集上更加嚴格、細緻和全面,這不僅需要公司投入更多的資金和人力資源,還需公司盡快建立使用適合自身企業發展情況的碳排放數據管理系統,以進行有效的碳排放數據的分析和預測,從而發現潛在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以確保公司能够滿足日益嚴格的合規要求,實現綠色可持續發展。

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