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槍械案棄保潛逃的「屠龍小隊」成員,被黑布蒙頭押返警署扣查。 資料圖片
◆警方當日在行動中檢獲AR-15步槍。資料圖片

還押時主動見警察「交代一切」 稱是出於責任感或良心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另一激進團夥於2019年策劃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殺警案。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昨日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除盤問黃振強的個人財務及賭博狀況,再次問及黃振強認罪過程。黃振強表示,還押期間主動會見警察「交代一切」,是出於責任感或良心,「當時都還押咗3年幾,沉澱咗3年幾,我認為我有責任去講返事實出嚟,去協助返法庭。」◆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女被告劉佩凝的代表大律師馬維騉昨日繼續盤問黃振強。辯方指,黃振強在2022年10月3日,否認本案「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審訊;至2023年3月18日被加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控方當時要求兩案合併高等法院審理。而黃振強同年8月28日改認罪,黃表示同意。

辯方指黃早前供稱2023年5月在羈留所內要求見警方「交代事情」,問黃的目的為何。黃指「想交代返個事實出嚟囉」。辯方問黃是想「良心過意得好啲」,想做證人協助警方,還是想認罪商討、獲得減刑?黃重申「想交代呢個當初嘅事實經過」,並進一步解釋:「當時還押3年幾,有責任講返事實出嚟,協助法庭。」而於5月前與警方會面時,已約見律師索取意見。

辯方再引用黃振強經代表律師和律政司認罪商討的往來信件,提及黃須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以及完全同意控方案情撮要,其餘3項控罪可獲存檔法庭處理,黃確認。

花5萬元買裝備 現金來自「家長」

不過,辯方指黃的承認案情,有部分內容與其庭上證供有出入,包括2019年9月的台灣「軍訓」是為12月8日的殺警「大行動」做準備,而黃在庭上稱台灣「軍訓」與12月8日行動無關。黃同意,但表示都要在法庭上承認案情,因為自己理解是要承認全部案情。

對於黃振強早前接受控方主問時提到「屠龍小隊」成立時,曾拿出共5萬元積蓄予購置裝備等。辯方質疑黃的戶口此前從沒有5萬元。黃稱該5萬元是「家長」給他的現金,「嚴格嚟講,呢啲係我作為個人示威者嘅錢。」法官追問:「係你做示威者……而你認為呢個係你啲積蓄?」黃同意。

另外,黃振強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的銀行紀錄顯示,黃曾分別向「屠龍小隊」隊員梁政希、阿Kan、嚴文謙轉賬合共16次,共約3.6萬元。黃昨日解釋,修例風波期間主要向「家長」收取現金,當時與隊友經常見面,故此通常亦以現金方式予隊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