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國務院公布《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簡稱《規定》),提升國際郵輪在我國港口靠港補給便利化水平,推動郵輪經濟高質量發展。《規定》自6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16條,其所稱國際郵輪,指航行國際航線的外國籍郵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郵輪。

《規定》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並要求加強國際郵輪靠港補給工作的信息共享、協同配合、服務保障。

《規定》要求,暢通物資供應補給。船舶供油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保稅油供應業務,提升保障供應能力,為靠港補給的國際郵輪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國際郵輪經營者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完善岸電供受電設施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等,確保靠港補給的國際郵輪依照有關規定安全規範使用岸電;國際郵輪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供應國際郵輪運營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械、應急救援物資、船舶備件等物資,提供相關服務。◆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