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員工涉虐待嬰幼兒事件,至今共34名職員被起訴。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唐文)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日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特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表示,政府會提出3項修訂,包括新增附表列明「嚴重傷害」,以釐清刑事責任;提出檢控時須考慮意圖;以及加強免責辯解和豁免。他強調,條例草案旨在通過強制指定業界專業人員(如社工、醫護等)舉報嚴重個案,為兒童編織一個保護網,警告其他潛在施虐者。條例草案提出針對違法的專業人員最高判處3個月監禁,何啟明表示,有關罰則是過去兩年各方努力達至的成果,已平衡不同持份者意見。

何啟明昨日在《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早前委員及持份者就如何完善條例草案提出多項意見,政府已因應意見作出修訂。有意見指,原草案條文及例子不能清楚界定「嚴重傷害」,單靠行政性質的《強制舉報者指南》並不足夠,故政府會在條例草案新增附表,列明什麼傷害會構成「嚴重傷害」。

他進一步解釋,「嚴重傷害即是指會導致兒童的生命或安全受到威脅的傷害,或精神健康或發展受到危害,而不僅僅是短暫的瘀傷、痛楚、不開心等。」政府亦建議新增的附表可透過附屬法例修訂,保留靈活性以反映社會對「嚴重傷害」的最新看法。

政府亦建議提出檢控時,考慮專業人員的意圖,刪除有關專業人員實際上有沒有產生懷疑的無關重要條文,清楚列明政府提出檢控時,需要證明指定的專業人員確實產生懷疑;另外會新增一個免責辯護條款,容許指定專業人員以合理辯解為理由不作出舉報。

何啟明相信在作出修訂後,專業人員只會在情節惡劣的個案中,才有可能面對監禁刑責,即在指明專業人員確實懷疑兒童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仍不作舉報,而又未能符合任何豁免情況及提出任何合理辯解,才會被檢控。

根據條例草案,規定社工和兒童住宿照顧服務院舍院長、醫護和輔助醫療人員、教師和寄宿學校舍監等25類專業人員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建議最高罰則為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

議員倡罰則「兩級制」 嚴重才判監

有議員質疑監禁罰則太重。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指,監禁刑罰會直接導致專業人員因為避免留案底和影響執業資格而濫報,為政府資源帶來巨大的壓力,令實際有需要個案未能及時處理,做法違反政府構築完善保護網的初心。黎棟國建議引入「兩級制」罰則,以罰款處理較輕微個案,嚴重個案則判監或罰款。

不過,「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則認為,最高監禁3個月罰則過輕,未來若發生嚴重虐兒事件,阻嚇力不足。

勞福局:憂剔除監禁降法例效力

何啟明表示,理解專業人員對3個月監禁罰則仍有疑慮,保護兒童組織則認為若要確保強制舉報機制的效力,法例必須具阻嚇力,現時的建議罰則是過去兩年各方努力達至的成果。

他指出,現時保護兒童機制散落不同法例,但「痛點」正是保護網的觸手不夠多,故進行是次立法。

至於性侵受害兒童不願舉報的情況,他表示,相關個案應屬非自願性交,故草案訂明醫護人員可因應情況稍後作出舉報,認為就此免去舉報責任則屬不理想,社會福利署必須知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