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陳梓華曾在控方主問時供稱,由他於2020年6月16日最後一次與黎智英會面,至2021年2月15日他本人被捕期間,黎智英沒有表示不應再與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廸等人游說國際「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辯方針對此部分再詢問,由2020年7月1日至陳被捕期間,陳梓華有否告訴黎智英,他及李宇軒會繼續進行國際游說、實施「制裁」,即使知道這些活動在香港國安法下會變得不合法?陳回答沒有。

辯方再問,陳梓華沒有和黎智英同意會進行一些國安法下的違法行為?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聞言,即時表示關注提問中「同意(agree)」字眼,認為是否應改用「溝通(communicate)」,並要求證人陳梓華先離開法庭。辯方則指,這是重要問題;控方回應指,證人難以準確指出(pinpoint)。

控方:協議未必在口頭上 亦可在行為上

法官李運騰亦關注,陳梓華與黎智英之間有沒有「協議(agreement)」。控方認同,並指協議不一定以口頭形式,亦可反映在行為上。法官李素蘭亦認為,證人已答「如果依然繼續有人『努力緊』,例如李宇軒、黎智英,呢啲我認識嘅人,都為咗香港『努力緊』,我諗我最尾都會做」。法官杜麗冰最終下令小休,讓辯方整理問題。

其後,辯方再提出問題的問法,指若詢問「陳梓華沒有和黎智英協議,會進行一些國安法下的違法行為?」控方再次表示關注,指出這與剛才的問題一樣。法官李運騰則指,何不將問題限制於口頭協議上?辯方同意,指這是「一種可行的表述(one possible formulation)」。討論完成後,陳梓華回到法庭。辯方再問陳梓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陳有否與黎智英達成口頭協議,陳梓華會進行一些因應國安法而變得違法的行為?陳表示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