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頌雄 立法會議員

沙田源禾路日前有兩位工友在沙井工作時吸入不明氣體身亡。根據渠務署的渠務操作指引,每項工程施工時,除了施工的工作人員外,必須要有6名人士負責安全,其中4人須全時間在場,包括指定合資格人士、該施工的負責人、候命人員及地盤監管人員;承建商的代表簽發工作許可證後,工人才可以開始作業;承建商同時須委任獨立檢查人員,每更最少檢查三次。可是,建造業一直以來是實行外判制度,把責任也一併外判的情況時有發生。從種種跡象顯示,今次意外明顯反映出大判、二判沒有做好上述監管工作。特區政府未來除了要提高工人的安全水平和「向危險說不」外,亦要追究在每宗工業意外中,沒有做好監管工作的人員的刑事責任,以儆效尤,並從源頭出發,制定一份合理而到位的工作守則,確保前線工人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安全。

本宗工業意外是一宗典型的外判制度下,因「責任外判」而導致的工業意外。18年前,肇事地點發生同類型致命工業意外,到近日歷史又再重演。

沙井工作須嚴遵守則

渠務署在意外發生後解釋,該工程不需要工人進入沙井亦可辦妥。至於工人為何最後要冒險進入,原因有待進一步調查。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第59AE),進入密閉空間工作的人員,除必須是勞工處認可的「核准工人」外,承判商亦要委任「密閉空間合資格人士」在工程前對該場地進行工作環境評估,確保場地沒有具危害性的氣體、蒸氣、塵埃或煙氣存在或有貧氧情況。承判商亦要為工作人員提供足夠而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認可呼吸器具、俗稱「懶人鐘」的密閉空間警報器、氣體檢測儀等)。工程如牽涉沙井,或沙井附近的工程,並與沙井內進行的工作有關連,就算不入沙井內進行施工,亦要做足上述所提及的安全措施。另外,依照法例要求,東主或承建商須制訂和實施緊急應變程序,以處理任何嚴重和迫切的危險。

今次意外,署方及主承辦商的監督人員在哪?是不是有人為了「賺到盡」,連監管的成本都節省掉?

建造業一直以來實施外判制度。每項工程由主承建商(大判)承包整體工程項目,之後以不同工種,將工程分判到不同的二判。二判投得項目後,又將工程項目再分判到俗稱「三沙」、「四沙」等分判商。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所規定,主承建商有責任承擔整項工程項目的安全,包括提供安全制度、作業環境、資料、指示、監督、訓練、防護裝備等,直接僱主的責任和主承建商一樣。今次意外明顯地反映出,工地監管工作欠奉。如監管到位,意外是不會發生的。

筆者幾年前出席一個職業安全研討會時,聽到一位嘉賓語重心長地說:「一宗致命的工業意外,不單是奪取一位工友性命,更會帶來三代人的悲痛!老來喪子、中年喪偶、少年喪父,簡直是人間慘劇!」僱主為了賺錢,而犧牲一位,甚至多位工友的性命,值得嗎?

職安條例須嚴格執行

西九龍圓方在七個月前發生一宗駭人聽聞的密閉空間慘劇,兩位工人在管道工作時吸入不明氣體喪生,大判、二判負責人仍在還押。七個月後的今天,建造業界仍未汲取沉痛的教訓,導致另一宗密閉空間的慘劇發生。無良僱主仍然漠視特區政府去年四月所修訂的《職業安全健康條例》,不斷忽視工人的安全。

學者霍華德‧傅利曼所著的《人命如何定價》提出一個疑問:「人命的價值由誰決定,如何決定?」他的答案是:「只有掌握知識並保持警覺,才能確保所有生命得到公平對待和充分保護」。特區政府未來除了提高工人的安全水平和「向危險說不」外,亦要追究在每宗工業意外中,沒有做好監管工作的人員的刑事責任,以儆效尤,並從源頭出發,制定一份合理而到位的工作守則,確保前線工人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