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屠龍小隊」被拍攝到瘋狂「火攻」旺角警署。資料圖片
◆警方展示拘捕屠龍小隊行動中檢獲的槍械。資料圖片
7名受審被告控罪一覽

案件預計審訊60天 「屠龍小隊」隊長等另7人已認罪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及另一無名小隊,策劃2019年12月8日借「民陣」發起遊行,在灣仔針對警員布下兩個炸彈陷阱,同時在高處用AR15長槍射擊,圖炸死警員後再奪警槍,幸警方及時粉碎殺警計劃,先後拘捕14人並起訴多項罪名,包括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控告當中10人。案中「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等7人早前已認罪,另外7人則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須接受審訊。高等法院昨日抽出3男6女陪審團,案件在今日開審,控方將讀出開案陳詞,案件預計審訊60天。◆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面對審訊的6男1女被告,包括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無業)、嚴文謙(21歲,學生)、李家田(24歲,無業)、賴振邦(29歲,技術員)、許湛榮(24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女子劉佩凝(24歲,無業),以上歲數俱為被檢控時年齡。

本案由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審理,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和伍永杰。辯方代表為大律師李國輔、于雋謙、姚本成、陳雅琪、梁鴻谷、柯愷欣、林芷瑩、何正謙、是香媛、余承熹、陳偉彥、黃思希、馬維騉、容潔礬。

法庭昨日抽出3男6女陪審團後,張官提醒陪審團,審訊階段不得與其他人討論本案,如果在離開法庭後遭人接觸及試圖干擾,應通知法庭。張官表示,本案預計審至7月18日,審期60日,但不保證能準時完結;為減少對陪審團造成的不便,審訊將於每天早上8時45分開庭,審至下午約1時45分,中途會有兩次小休。

謀誘警墮炸彈陷阱 殺人奪槍

本案6名男被告俱被控告反恐條例下的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他們另被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6名男被告亦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指他們在同日同地串謀上述人士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他在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女被告涉為恐怖活動提供後勤

至於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告反恐條例下的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指她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黃振強及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作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將會用作恐怖主義行為。

在早前已認罪的同案7名被告分別為:黃振強(22歲,無業)、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蘇緯軒(18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3歲,無業)、蔡凱明(21歲,倉務員)、陳玉龍(27歲,維修技工)及鍾雪瑩(29歲,設計師),以上歲數俱為被檢控時年齡。當中黃振強、吳智鴻及彭軍壕俱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其他不同罪名。

7名受審被告控罪一覽

張俊富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首罪的交替控罪)

◆串謀謀殺

◆管有爆炸品(早前認罪)

◆無牌管有槍械(早前認罪)

嚴文謙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首罪的交替控罪)

◆串謀謀殺

許湛榮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首罪的交替控罪)

◆串謀謀殺

張銘裕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首罪的交替控罪)

◆串謀謀殺

李家田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首罪的交替控罪)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賴振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首罪的交替控罪)

◆串謀謀殺

劉佩凝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三名被告係逃犯

「屠龍小隊」案中,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為「12逃犯」成員,在內地及偷渡罪被判刑及服刑後,回港面對香港司法程序,三人已分別就潛逃案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各被判囚10個月。

另外7名被告早前認罪情況

黃振強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串謀謀殺(存檔處理)

◆管有爆炸品(存檔處理)

吳智鴻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串謀謀殺(存檔處理)

鍾雪瑩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蘇緯軒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彭軍壕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蔡凱明

◆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

陳玉龍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圖例:◆反恐條例控罪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