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當日有黑衣人攻擊白衣人。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元朗7·21暴動案,涉案一名42歲男會計師夥同黑衣人集結及向白衣人投擲物品,其後否認一項暴動罪受審,於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李慶年裁決指,被告美其名曰「自衛」和「防止罪案」,其實是走到前線使用暴力,選擇站在黑衣人陣營,與黑衣人「齊上齊落」,以暴易暴、違理違法。被告還押至4月10日求情及判刑。是案為7·21暴動案中「黑衣幫」首名被判罪成的被告。

被告站於最前線 積極參與衝突

被告何贊琦(42歲),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與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法官裁決表示,被告聲稱因為「八卦」到案發現場,但其行為超越「八卦」,例如曾在英龍圍幫助另一男子解圍,可見他知悉現場有兩個陣營,被告顯然知悉其他黑衣人主動衝擊英龍圍,逗留在現場是為與白衣人對峙、挑釁和攻擊,更站於最前線,積極參與暴力衝突,顯示其證供並不可信。

當日,在朗和路雙方口角及肢體衝突愈來愈嚴重時,被告沒離開,更走在前線使用暴力,選擇站在黑衣人陣營,其後在港鐵元朗站出口打開雨傘,掩護身後黑衣人。被告又和其他黑衣人回到元朗站大堂並繼續聚集,更站在黑衣人群前排位置,手持打開的雨傘,並拾起一個罐頭狀的物件擲向白衣人。當白衣人後退時,被告再次拾起地上物品向對方投擲。

法官認為,被告有多次可離開現場的機會,但他選擇留下與黑衣人一方「齊上齊落」,目的明顯是與黑衣人陣營共同進退,對抗白衣人陣營。

對被告形容黑衣人一方是「無辜市民」及「受害者」,法官批評這是尋找開脫藉口而扭曲事實。被告聲稱要「保衛」留守在元朗站內的「市民」,但其行為明顯並非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再次印證被告人為黑衣人陣營的一分子。

法官表示,由閉路電視及公開片段可見,被告與白衣人推撞及投擲物品。他持續在現場逗留,以壯大黑衣人聲勢,又身穿深色服飾配合其他黑衣人裝束、打開雨傘掩護其他黑衣人。當時,被告必然知悉朗和路及元朗站一帶的暴動情況,明顯具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並付諸實行,故拒納被告「自衛」及「防止罪案」等辯解,認為其使用的武力程度也絕不合理,裁定其暴動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