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於2017年6月30日生效,規定任何人必須取得指定文書(即牌照、豁免書或在申請兩者期間取得的暫免法律責任書)才可營辦、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私營骨灰安置所(俗稱骨灰龕場),只有領牌的龕場才能新出售或新出租龕位。

截至今年1月26日,發牌委員會累計收到147份龕場申請,當中50份被拒絕或龕場主動撤回申請、17份獲批牌照或豁免書。根據規定,獲批牌照的龕場能繼續出售新的龕位,而獲豁免書的龕場,只能維持原狀,即原有龕位無須清場,但也不得再出售或出租新龕位。其餘申請包括1宗申請尚待審批,以及79份獲原則上同意簽發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顯示相關申請仍在處理中,有關龕場必須採取行動,以符合牌照 /豁免書的所有法定及政府規定。

政府文件透露,另有29份申請未符《城市規劃條例》規定(例如土地用途、官地、僭建等),以及25份因未符合豁免書的兩項基本申請資格,若最終未能成功申請豁免書,或導致大規模「清灰」。因此,食環署早前建議放寬豁免書的兩項申請資格,預計有15間私營骨灰龕場將因此符合條件申請豁免書,保留3.7萬個龕位。食環署同時亦建議增加不遵從「執法通知」的罰則,並將違法繼續出售骨灰安放權訂為刑事罪行, 以保障消費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