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經濟學家 宋清輝

A股低迷已經持續了很長的一段時間,在市場不斷呼籲上市公司應通過增持表達信心的同時,筆者觀察到,有一些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卻選擇了減持,此舉無疑令無力上行的A股更加雪上加霜。這種「損人利己」的操作毫無懸念地令市場投資者感到失望。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中,A股市場想要雄起很難,或只會頻現「熊出沒」。

現在A股的情況便是市場增量資金太少,同時還不斷有資金流出,這自然讓本就低迷的A股更加「綠油油」。雖說重要股東不減持和A股穩定沒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但這些重要股份的穩定對於維持市場股民信心上卻具積極作用。

股份限售 倡從四方向發力

基於此,在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方面,亟需從以下四大方向發力,提振市場信心。

第一,延長限售股的解凍時間。筆者認為當前上市公司限售股凍結期太短,此舉不利於上市公司做好市值管理。從歷史行情來看,上市公司市值越小,重要股東的減持行為越容易引發股價下滑,建議根據上市公司市值來確定限售股解凍時間,為維護股價穩定奠定堅實基礎。例如,發行市值不到300億元的企業,限售股解凍時間不少於6年;發行市值不到800億元的企業,解凍時間不少於5年;發行市值不到1,500億元的企業,解凍時間不少於4年;其他企業解凍時間不少於3年。

第二,明確限售股的解凍份額。注意到,有些股東的限售股一旦解凍,就會立刻套現離場,甚至會因為實現財務自由而選擇提前退休,繼而影響企業發展大局。筆者認為,限售股的解凍應分批分次,例如限售股每年可解凍一批,每次解凍份額不超過剩餘限售部分的20%,企業上市時間超過10年的且當時市值超過發行市值3倍及以上時,可以全部解凍。

第三,設置股東減持條件。在公司經營情況不佳、股價表現不好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減持行為或將會直接影響公司員工情緒和投資者心理,從而不利於公司的經營和股價的穩定,因此有必要做出適當的限制。例如,若上市公司年度淨利潤為負,或者增長率不及行業平均水平時,或沒有分紅計劃時,上市公司重要股東下一年度便不得減持;在連續120個交易日公司累計漲幅為負時,上市公司重要股東也不得減持。

第四,限售股不得轉移。此前,經常有上市公司高管將所持限售股質押給融資機構,以達到變相套現的目的,監督部門需要嚴格監督這些限售股,除非持股人員離婚、離世等不得不進行股權分割、繼承外,禁止限售股出現任何形式的轉移,限售凍結期間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受法律保護。

有望倒逼公司做好經營

當然,對公司重要股東限售股嚴格限售的建議,只是「以投資者為中心」的形式之一。實際上,只有讓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對等,讓上市公司大股東、高管與投資者對等,才能夠更好地實現以投資者為中心的目標。不過,讓資本市場以投資者為中心,並不一定就能夠讓A股扭轉當前的不利局面,但是卻能夠倒逼上市公司做好經營管理等各項工作,從而為將來良好的業績發展奠定基礎,繼而增強市場投資者信心。

作者為著名經濟學家,著有《強國提速》。本欄逢周一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