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所謂「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其後裁定7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定罪。律政司和被告方均不服決定,分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證明書。上訴庭批准被告方就「參與集結」罪上訴的申請,但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脫的申請被拒,故律政司已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中被告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和何秀蘭,在原審中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分別判囚8個月至18個月不等,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判緩刑。各人提出上訴,上訴庭於去年8月14日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得直,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和刑期上訴則被全部駁回。

雙方不服上訴庭的裁決,分別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去年12月8日,上訴庭頒判詞,對被告方就「參與集結」罪申請上訴批出證明書。上訴庭認為,《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即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和定罪,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或存在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上訴庭指,律政司所提的事實爭議已在高院上訴時處理,拒絕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裁決提出上訴至終院申請批出證明書。律政司已就上訴庭於本案的裁決,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終院網頁顯示,終院將於2月23日開庭處理雙方的上訴許可申請,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