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恢復定罪。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前香港「支聯會」頭目鄒幸彤2021年6月在社交平台和媒體煽惑被禁止的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鄒幸彤其後上訴得直,被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於去年11月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律政司提終極上訴,爭議鄒幸彤無權在刑事程序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理應訴諸司法覆核。特區終審法院昨日頒布判決,裁定律政司勝訴,鄒幸彤恢復定罪,並發還刑期上訴予原訟法庭法官進行裁定。

本案上訴方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答辯方為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案件由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

是案爭議涉及兩個問題:包括在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檢控時,被告能否以挑戰一個由警方發出及經上訴委員會確認的禁止令的合法性作為辯護?第二,若果上述問題的答案為肯定,法庭應以什麼準則考慮被告挑戰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以及上訴委員會隨後的裁決?

刑事法律程序中挑戰該禁令非辯護理由

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裁定,答辯人鄒幸彤不可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挑戰該禁令作為辯護理由,除非答辯人是挑戰條文本身的合憲性,但她沒有在審訊中作此挑戰。

他解釋,根據《公安條例》及考慮立法原意,保安局轄下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對集會是否合法的裁定為「最終」裁定。該條例一方面維護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維護遊行示威基本權利。若答辯人在刑事程序中爭議已獲確認的禁令有效性,就會削弱禁令的權威,並損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他人的權利自由,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構成損害。

張官強調,上訴委員會的裁定已審慎考慮及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維護發表自由、和平集會及示威等基本權利。考慮到立法背景,因此禁令合法性不是罪行的必要元素,不可在刑事審訊中間接挑戰其合法性,須透過司法覆核去處理。若集會的組織者和參加者有意對禁令提出質疑,可藉司法覆核提出。

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同意張官觀點,認為只有司法覆核才是唯一挑戰禁令的渠道,否則上訴委員會決定為最終裁定的法律條文會變得毫無意義。同時,答辯人並沒有被剝奪質疑禁令的機會,因為根據相關條例,是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就首項爭議有不同看法,認為答辯人可以挑戰禁令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李官指,警方禁令是鄒幸彤面對的控罪元素,在警務處處長作出禁止集會決定的過程中,鄒幸彤沒有參與,因此不應因無法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或沒有作司法覆核,而被剝奪以挑戰禁令作為辯護理由的機會。此觀點獲另外兩名法官霍兆剛、紀立信認同。

不過,李官認為鄒幸彤所提出的間接和憲法挑戰均不成立,此點獲法官霍兆剛和紀立信贊同。李官表示,根據相關條文,處長可藉施加條件達至集會公共安全,只是規定處長須考慮條件,而非要求處長主動設計或建議任何條件。據本案證供,處長和上訴委員會已妥善考慮施加條件的可能性,就相關組織者未能提供疫情下令人滿意的安排,故處長決定為合理,總括而言,該禁令已在集會權利和社會利益之間作出公正平衡。

最後,5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