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將開啟十餘年刑期。圖為吳主演影視作品劇照
◆北京三中院裁定駁回吳亦凡上訴,維持原判。 新華社

餘刑近11年 驅逐後10年不允入境

香港文匯報(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加拿大籍男藝人吳亦凡涉強姦、聚眾淫亂案昨日二審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吳氏上訴,維持一審13年刑期,附加驅逐出境的原判。而在此前曾爆料吳亦凡欺騙感情,誘騙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內地網紅都美竹的寫手徐某,深夜發文向吳亦凡道歉,並稱都美竹與吳亦凡事件是女方的錯,一時間引起坊間議論。二審宣判亦意味吳亦凡需在未來近11年時間內服餘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微「中國警方在線」回應稱,吳在完成服刑並驅逐出境後,未來10年將不能再入境中國。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24日通報顯示,法院審理認為,吳亦凡利用多名被害人醉酒之機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並聚眾淫亂且係首要分子,其行為又構成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原判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吳亦凡的上訴,維持原判。

依2020年修訂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集團犯罪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其在量刑定罪中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中國警方在線」也在24日下午先後多次發布消息稱,吳亦凡要先在中國坐完牢再被驅逐出境,及被驅逐後10年不許入境。

吳亦凡需坐監至2034年7月31日

北京三中院維持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指出,經審理查明,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後趁三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法院據此認定,吳亦凡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作出對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驅逐出境的判決。

北京三中院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意味着,在扣除2021年7月31日刑拘日起計算的兩年餘羈押期後,在未計減刑的情況下,吳亦凡還需再坐監至2034年7月31日。廣東風采新紀元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國帥向香港文匯報表示,中國的二審終審制意味,北京三中院判決後將進入判決執行階段。根據規定,吳亦凡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若仍有不服,依然有權利繼續提出申訴,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但這並不影響刑罰的執行。另外,提出申訴的案件只有符合特定條件,比如能夠提交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確有錯誤,或有證據能夠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此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法院方面才可能會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否則將以駁回申訴處理。

爆料「小作文」未能為吳脫罪

在吳案宣判前的11月20日晚,都美竹曾經的寫手徐某深夜發文,爆料稱「整個事件是女方的錯,吳亦凡很無辜,自己也只不過是一個被欺騙利用的棋子」,並向吳亦凡、吳亦凡母親及其他親屬道歉。寫手在道歉「小作文」中還透露吳亦凡已有香港戶籍,因此認為吳亦凡是香港人,也是中國人,所以不應該頂格判刑,原則上可能會減刑。該文在網絡上引起熱議,亦有網民認為此文可證吳是被陷害的。對此,廣東風采新紀元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國帥向香港文匯報表示,中國的刑法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法律特別規定的擁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籍人士外,國籍並不影響定罪量刑,所以無論是外籍還是中國國籍,都不影響最終判決。「因為法院判決是依據事實證據,不可能偏信一家之言而影響案件的審理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