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區域法院前法官沈小民前年裁定兩宗灣仔暴動案共13名被告罪脫,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批駁沈小民處理證據時犯下一系列嚴重錯誤,完全抹殺了2019年10月1日發生暴動這一事實的有力舉證價值,引起嚴重不公,又批評沈小民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裁決有悖常理,在女社工陳虹秀於無需答辯階段就裁定其表證不成立更是錯用所謂「酌情權」。上訴庭下令撤銷陳虹秀等4名被告的無罪裁定,發還區域法院另一法官席前重審。 

被沈小民放生的首宗案件5名被告,分別為報稱電競選手的張浩輝、學生胡凱富、學生陳子斌、女文員蘇美莉、李盈莉。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或交替的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5人在區域法院受審後悉數罪脫,已全部離港。

次案8名被告包括報稱自僱人士的余德穎、學生賴姵岐、電腦程式員鍾嘉能、廚師龔梓舜、女社工陳虹秀、無業男簡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在控方舉證完畢後,原審法官沈小民裁定陳虹秀表面證據不成立,其餘答辯人表面證據成立,但最終裁定他們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都不成立。該8人中,余德穎、簡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已離港。

沈抹殺暴動事實的舉證價值

高等法院上訴庭3名法官在昨日頒下的判詞中,指原審法官沈小民在首宗案件的觀點明顯有錯,上訴庭需要澄清,以免下級法院將來犯下同樣錯誤。其中,沈小民處理證據的手法明顯犯錯,事實裁斷明顯錯誤,是有悖常理的,引起嚴重不公,上訴庭需要以正視聽。

上訴庭認為,法庭在考慮某些案發後的證據時,要小心衡量舉證價值和可能會造成的偏見,以確保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不會受損,但原審法官在沒有合理解釋下,完全抹殺了2019年10月1日發生暴動這事實的有力舉證價值。案中有些有力的環境證據,足以讓法庭達至合理並唯一的推論,但沈小民的質疑不僅沒有證據支持,更是憑空臆測。

進路狹隘 切割證據 脫離現實

上訴庭3位法官在判詞中批評,沈小民的根本錯誤是明明知道兩項串謀罪的控罪基礎,卻不恰當地採取極其狹隘的進路,因而沒有掌握案件全貌、沒有充分考慮整體和環境證據、沒有把個別證據放在整體環境來評估、錯誤地把相關的證據切割,及錯誤地剔除該考慮的證據,以致對證據的分析和評估流於偏頗及片面,有些地方更是有違常理,甚至脫離現實,令事實裁斷站不住腳。

上訴庭強調,案件性質嚴重,證據絕不薄弱,雖然事隔4年多,所涉延誤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安,但辯方可透過盤問及反映現場實況的錄像片段,可對控方證人提出質疑,不會妨礙他們進行有效辯護,故下令重審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亦是最符合秉行公義的做法。

9人撤訴只因早「走佬」 無法收文件

上訴庭強調,本案上訴理據強而有力,撤銷針對9人的上訴與上訴理據無關,只因為9名被告已離港,令文件未能妥為送達,否則亦會裁定律政司針對9人的上訴得直。

上訴庭裁定,目前仍在港的4名被告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及陳虹秀,其無罪裁決被撤銷,案件需發還至區域法院另一法官席前重審,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判陳「非威嚇挑釁」言之過早

對沈小民當年裁定被告之一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並當庭釋放,上訴庭在昨日頒下的判詞中直指,沈小民並沒有充分考慮陳虹秀當時言行的證據,錯誤地局限於陳本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從沒有考慮陳是否藉着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犯案或共同犯案,又批評沈小民在中段陳詞時扮演陪審團的角色違反守則,認定陳的言行並非「屬於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實言之過早,明顯犯錯。上訴庭又擱置沈小民早前批准陳虹秀表面證據不成立而獲得訟費的命令。

上訴庭認為,有證據顯示陳虹秀在現場的不同位置出現,更在相關範圍逗留了至少40分鐘才被拘捕,可以較全面地把她當時的言行呈現出來,但沈小民無視這些重要的證據,稱因為已經裁定陳表面證據不成立,故無須處理控方第二十二證人的證供,不僅是本末倒置,亦毫無道理。

案發時,警員6798隨小隊成員推進至軒尼詩道近分域街交界,留意到陳虹秀手持住一支咪,另一隻手抱住一個類似擴音器的東西向警方嗌咪。控方證人之後雖沒有繼續注視陳,但到拘捕她之前的整個過程都聽到陳用擴音器講話。當晚8時20分,控方證人去到軒尼詩道和馬師道交界,前方仍有約百人集結,又見到陳在軒尼詩道和馬師道交界出現,當時持咪向警方講話,故控方證人上前將她拘捕。

沈陳詞扮演陪審團違反原則

上訴庭指出,沈小民在中段陳詞階段已裁斷陳當日向警方所講的說話,只是「站出來提醒他們要按法例行事」,又或「明顯」是提醒警方「不要肆意使用暴力」及她只是「配合警方的呼籲」,違反了一名法官在中段陳詞時不應扮演陪審團角色的原則。況且,陳在該階段並未出庭作供,沈小民沒有任何證據得知她當時的所思所想,更遑論裁定她「明顯」是提醒警方或「配合警方的呼籲」。

稱暴動「難得歷史時刻」不恰當

上訴庭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沈小民稱他「行使酌情權把案件在現階段終止」是錯誤的。針對沈小民在裁決中稱「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所以有各被告帶備防護裝備以「有點保護」也「無可厚非」云云,上訴庭認為沈小民將暴動形容為「難得的歷史時刻」是完全不恰當的。何況,暴動發生時不是逗留現場見證的時刻,一個明理的市民在情況惡化的時候應當盡快離開現場,而非事前帶着裝備預備留下,把自己置於危險的地方。沈小民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是憑空臆測。

責任編輯: 趙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