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日前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解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及大律師能否參與危害國安案件處理工作。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完整準確貫徹實施香港國安法的應有之義,對完善本港法治亦具有重要意義。讓不熟悉香港國安法、不了解中國國情和港情、缺乏制度制約的非本地執業海外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審理,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和法理邏輯;由人大常委會就此作出最權威解釋,可以釐清灰色地帶,形成法例規範,切實保障國家安全。中央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尊重香港司法獨立,人大釋法可以推動香港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後的法治發展,符合國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香港社會各界應支持特首及香港國安委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消除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香港國安法是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作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頒布實施,成為香港法治的有機組成部分,而且按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其法律效力高於香港本地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國安法是一部新法例,國安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不明確的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既定機制行使憲制權力解釋法律內容,不僅合憲合法,而且是對香港法治的豐富和發展。

香港法庭在駁回律政司上訴時曾認為,「有傑出的法律專家參與審訊,對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着重要影響」,但不少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香港國安法是國家立法,立法語言是中文,並按國情及香港情況專門立法,外國律師不會比香港本地律師更熟悉中文、更了解中國及香港的實際情況,對中央及香港特區關係、香港國安法立法的獨特背景,相信亦難以充分理解,辯護時主要引用外國的法例、案例,難免偏離香港國安法的文本和原意,不僅對於案件公平公正審訊、裁決並無助益,更難以想像會對「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什麼貢獻。

另一個關鍵的問題是,允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審理,難免與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出現原則性衝突,潛藏巨大國安風險。包括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無法有效排除海外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無法有效確保海外律師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無法有效確保海外律師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等的規定。如何避免這些憂慮和風險,國安法在這些問題上的立法原意和法理邏輯到底是什麼,唯有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才能釐清。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釐清了、解決了,「香港國安法的法理」才有了符合立法原意的正確、有益的發展。

中央一向重視、珍視、維護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法治優勢。習近平主席七一重要講話指出,「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長期保持獨特地位和優勢,鞏固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維護自由開放規範的營商環境,保持普通法制度,拓展暢通便捷的國際聯繫。」國安法實施以來,中央以充分信任的態度支持香港法院用普通法程序審理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但釋法是中央保留的必要權力,如果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全國人大常委會必定會行使權力釐清法理和規範,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

中央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扮演着重要角色。香港特區國安委是中央在特區設立,並授權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權力的權威機構,統籌領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事務,具有特殊凌駕地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列席特區國安委會議,就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中央意志通過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提出,特區國安委必須執行。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國安委主席,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政府負責。香港國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特區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特區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社會各界必定全力支持香港特區國安委工作,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責任編輯: 于丁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