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美娟 工聯會副會長 立法會議員

許多人覺得,眾籌可以幫助到一些有構想但缺資金實踐的人士,把夢想變成事實。這些構想,不限於電子產品,可以是文化項目、慈善項目等。例如有本地藝團,花三年時間進行眾籌,把籌得款項革新表演項目。內地也有多個眾籌平台,例如「輕鬆籌」、「水滴籌」、「安心籌」等,都是為有需要人士籌募捐款的。一些感動人心的個案,往往一呼百應,集腋成裘,可於短時間內籌得可觀的款項。

然而,眾籌活動即使出於善舉,也不等同於無須規管。由於眾籌活動的資金來自社會各界,更應作出明確的規管,以免有人不當挪用、中飽私囊,違背捐款者付出的心意。況且,在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眾籌成為了支援非法活動、甚至危害國家活動的集資渠道,可見規管眾籌有其必要性。

今年4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在網誌發表文章,指出本港有需要制定適當規管制度,杜絕任何人或組織直接或間接以眾籌手段,為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籌集資金,亦須切斷逃亡海外不法分子在香港的眾籌資金鏈。的確,過往有許多眾籌項目損害香港利益,例如促請外國制裁香港的「我要攬炒」和「重光香港計劃」等項目。不少眾籌發起人涉嫌干犯詐騙、挪用眾籌所得資金、清洗黑錢等違法行為。當局必須制定法例,就網上眾籌活動的申請、審批、許可的籌款目的和限額,以及捐款來源、用途和流向等事宜作出規定,以防止所得資金被用於資助暴力違法活動,以及不法之徒以眾籌為名進行清洗黑錢、詐騙及其他違法行為。政府也須規定在網上從事眾籌活動的機構,事先向政府申請許可證或牌照,事後要提交經專業人士審核的賬目或報告,並應向非慈善性質捐款的淨收益徵稅。

筆者認為,立法規管眾籌活動時,必須關注的事項有三點:一是立法必須全面,涵蓋範圍除了捐款之外,也必須包括屬銷售性質的眾籌活動,例如售賣T恤、紀念品等,以免讓部分人有機可乘鑽法律空子;二是非註冊慈善團體眾籌必須為淨收益納稅;三是政府須賦予相關部門執法權力,必要時即時終止涉及違法活動的眾籌。

以加拿大跨境貨車司機反對新冠疫苗政策的抗議行動為例,司機以「自由車隊」為名在網上發起眾籌,但第一個籌款平台Gofundme指得到執法部門的資料,「自由車隊」的和平示威,已演變成堵路行為,而且發生暴力和其他非法活動,因此把眾籌所得款項退還捐款者。其後渥太華高等法院法官頒令,禁止另一籌款平台GiveSendGo把籌得資金轉交「自由車隊」。換言之,未來就眾籌訂立的法例,必須要有效禁制資助違法,甚或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活動。

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眾籌可以為慈善、為文化、為創新產品集資,但亦可以成為違法活動的集資渠道,當局必須盡快立法規管,以堵塞現有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