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重囚9年。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國安法首案24歲被告唐英傑,於去年7月1日香港回歸紀念日駕駛插「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區飆車「播獨」,其間衝越警方4道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早前在高等法院經審訊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上月30日被判入獄9年。據司法機構資料顯示,唐英傑已於上周五(13日),即在他被判刑後的第十四天,向高等法院上訴庭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但仍未有該聆訊排期。

唐英傑被判罪成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另一項被判罪成的「恐怖活動罪」則指,唐英傑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李灝明、 警員葉偉全和警員楊俊耀重傷。

本案是高等法院審理的首宗國安法案件,由國安法指定的三位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三位法官判刑時指出,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任何人破壞國家統一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必須懲以具震懾作用的刑罰;被告選擇在國安法實施後首天及香港回歸紀念日,刻意挑戰警方防線以吸引他人留意其「光時」旗幟,更有計劃地傷害警員以電單車作為致命武器,透過恐怖活動來傳達分裂國家的政治主張,屬加刑因素。

3位法官最終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處唐英傑入獄6年半,就「恐怖活動罪」則判處入獄8年,兩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入獄9年,另撤銷其駕駛資格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