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大批警員在高等法院外維持秩序。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官:對分裂國家者須判威懾作用刑罰 搞恐怖活動要加刑

首宗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兩項控罪的侍應唐英傑,昨日在高等法院判刑。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就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唐英傑入獄6年半,就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兩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判囚9年,並取消唐英傑駕駛資格10年。法官指出,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任何人破壞國家統一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必須懲以具有威懾作用的刑罰,而被告透過恐怖活動來傳達分裂國家的政治主張,屬加刑因素。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24歲的被告唐英傑昨日下午3時被帶上法庭接受判刑。3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任何人組織或實施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行為,都必須予以適當懲處,因為這些行為與基本法基本規定相違背,而懲罰需要對社會有威懾作用。

3名法官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表明,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人,案情嚴重可判5至10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5年以下的監禁。就本案而言,被告並非孤立無援地在人海中,靜靜地獨自一人展示標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旗幟,而是故意駕車衝越多條警方防線,盡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身後的旗幟,企圖令公眾留下深刻印象及造成重大的影響。

事發國安法首實施 唐故意挑戰

法庭已在裁決理由書中表明,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為展示旗幟設定背景,以吸引公眾注意。案發當日,正是慶祝香港回歸祖國的紀念日,亦是香港國安法首日實施,而香港國安法正是因愈趨嚴峻的國家安全風險而成立。

3名法官認為,本案情節屬於嚴重,故應按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判以5年至10年監禁,但法庭認為,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因為被告單獨犯案,其旗幟上的「光時」口號亦是籠統地呼籲民眾「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並沒有具體提出分裂國家的計劃,故就該控罪判處被告6年6個月監禁,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責。

就恐怖活動罪,法官認為,被告雖有計劃犯案,危害公眾安全,但由於案中3名被撞警員並非受重傷,故認為本案可被視作條例下的「其他情況」,即可判處3至10年監禁。法庭考慮到被告透過恐怖活動來傳達分裂國家的政治主張屬加刑因素,最終就此控罪判被告入獄8年。

3名法官認為,法庭雖然得知被告「有悔意」,但被告在審前認罪才是最大的後悔表現,但他否認控罪,故不能以「有悔意」作為求情減刑的理由,而是本案兩項控罪嚴重,其「良好品格」亦沒有求情作用。雖然法庭對被告家庭困境感到同情,惟被告應在犯案前已顧及家人的情況,故此亦非求情因素。

由於本案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惟控罪元素及犯罪行為不同,原則上兩項刑罰應分期執行。不過,考慮到量刑整體性,決定把恐怖活動罪刑期的其中兩年半,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分期執行,餘下6年則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9年。同時,法官考慮到被告有4項交通定罪記錄,案發時只持「P牌」,且駕駛態度非常危險,遂罰他停牌10年。

鄧炳強:煽「獨」必負法責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一公開活動後會見記者時,對唐英傑案的定罪表示歡迎,並強調法庭在判詞清楚表示,被告案發時展示的「光時」口號具「港獨」、將香港從國家分裂出去的含義,一旦說了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其所作所為是在煽動分裂國家,挑戰警隊所代表的法律及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