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被告三次衝過警方防線都沒有停車,更在第四道防線撞向警員。圖為當日唐英傑駕車撞向警察。 資料圖片
●法官不接受所謂唐英傑「魯莽」之說,並明言兩項控罪和性質都是分開的。案件押後至今天下午判刑。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辯方求情盼兩罪同期執行 法官明言控罪性質不同

首宗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的男被告唐英傑,本周二(27日)在高等法院被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辯方昨求情稱被告「認同裁決內容」,但聲稱被告所為只是「魯莽」,並以兩罪「情節較微」為由求法庭輕判,其中就恐怖活動罪希望獲刑3年至10年監禁,並希望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惟法官不接受所謂「魯莽」之說,並明言兩項控罪和性質都是分開的。由於需時考慮量刑,案件押後至今天下午判刑。●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現年24歲的被告唐英傑昨日由囚車押抵高等法院,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代表求情。郭兆銘稱,本案是首宗干犯香港國安法受審及裁決的案件,裁決已經廣泛報道及向社會發出警告,市民已得知違反相關罪行的嚴重後果。

他續稱,根據國安法所指,兩罪均有嚴重及輕微之分,其中恐怖活動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刑罰則為監禁5年至10年。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郭兆銘稱,被告「只是」展示及揮動一面含分裂國家意思的旗幟,而非單對單針對性煽動,亦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人被煽惑,或要求外國施以制裁,故屬案情較輕的一類,「應」判處不超過5年的監禁、拘役或管制。

就恐怖活動罪,郭兆銘稱,法庭沒裁定被告行為是故意襲擊,被告行為只是「魯莽」,沒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亦應屬「情節較輕」的其他情形,應考慮判處監禁刑期在3年至10年以內。

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反駁郭兆銘聲稱被告駕駛電單車的一連串行為只是「魯莽」之說,指被告三次衝過警方防線都沒有停車,更在第四道防線撞向警員。

郭兆銘隨後稱,展示「光時」口號旗幟,以及駕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撞傷警員雖是兩項控罪,但屬「同時發生」,希望法庭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法官彭寶琴則明言,兩項控罪和性質都是分開的。

控方反對參考外國案例判刑

郭兆銘再向法庭呈上外國案例供參考,及呈上多封求情信,但選擇不在庭上讀出,又以唐英傑年輕、有真誠悔意、明白判詞內容亦沒反對等理由,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控方反對法庭參考辯方呈上的外國案例,認為法庭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及二十四條所訂明的建議刑期來判刑,表示只有符合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所述情況時才會減輕或免除刑罰,包括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法庭指出,會以本地法律一貫方法詮釋香港國安法中的刑期條文。

官遭電話恐嚇 法院增強警力

由於處理本案的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於本周二(27日)作出裁決後遭電話恐嚇,警方昨日在法院外加強保安,派出反恐特勤隊警員在法院一帶駐守及巡邏。在法庭內處理案件的3樓,亦有身穿OCTB(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字樣背心的便衣警員留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