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自2016年11月2日起施行)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要管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從嚴治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嚴起。

●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關鍵是高級幹部特別是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2.《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一)黨管幹部;(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規辦事。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

4.《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領導幹部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廉。

●將考核結果與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問責追責等結合起來,鼓勵先進、鞭策落後,推動能上能下,促進擔當作為,嚴厲治庸治懶。

5.《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

●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

●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地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進行責任追究。

6.《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自2014年5月28日起施行)

●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慎重發展、均衡發展,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

●堅持入黨自願原則和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7.《中共中央政治局關於密切聯繫群眾、改進工作作風的八項規定》(自2012年12月4日起施行)

●要改進調查研究;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要規範出訪活動;要改進警衛工作,減少交通管制;要改進新聞報道;要嚴格文稿發表;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

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劃出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重點查處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9.《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出現維護黨建不力;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在重要民生問題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11種情形,應予以問責。

●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權責一致、錯責相當。

10.《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2016年10月27日政治局會議通過)

●就黨的中央組織、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這4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以及相應監督制度作出規定,形成了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

11.《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巡視工作責任體系的核心是落實「兩個責任」,即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

●重點是明確「三個責任人」,即黨委書記是巡視工作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巡視組組長是落實巡視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

●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的,以及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進行責任追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王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