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5歲女童Z疑遭生父及繼母長期虐待下,2018年1月因身體多處受傷受感染出現敗血症死亡,女童Z的生父及繼母被控謀殺罪,繼母的母親則被控4項殘酷對待兒童罪。女童的生父繼母,在上周二被裁定謀殺罪成;至於繼外婆的4項殘暴對待兒童罪,其中2項涉及忽略Z和其兄長X罪名成立。高院法院昨日依例判處生父及繼母終身監禁。繼外婆則判監5年。發生在高度文明的香港社會的這一悲劇,重重地打了700萬香港人一記響亮的耳光,如果連一個弱質纖纖的稚童的生命都不能保護,枉為一個香港人!

5歲女童Z與其8歲兄長X在親生父母離異後,長期遭生父及繼母嚴重體罰虐打。當他們一家搬到繼外婆家居住後,小兄妹更疑遭長期慘無人道的虐待,在5個月內除遭掌摑、藤條拖鞋責打及罰站外,更要捱餓、罰食殘羹、罰跪不准睡覺,還要玩「飛高高」和「扮超人」遊戲,被拋上天花板及左右搖晃,女童Z去世前一天玩「飛高高」時,更多次被拋至頭撞到天花板。女童Z因身體多處細菌感染,敗血病死,她與兄長X身上各有逾130處傷勢。

無獨有偶,韓國早前一位未滿2歲女童「正仁」遭養父母虐待致死事件,同時掀起社會強烈關注。眾多名人,包括政界娛樂界都參與社群網路「#正仁對不起」運動,甚至發起集會,呼籲政府嚴懲正仁的養父母。

反觀香港,從虐待致死案件曝光之後,並未引起廣泛的關注,亦未有社會強烈譴責,更未見哪位名人痛心疾首。人們似乎早已麻木,對此文明社會的人間慘劇似乎熟視無睹,今時今日的香港,經歷過黑暴蹂躪,似乎患上了冷漠症,看來香港真是病得不輕。死者及其兄長就讀幼稚園與小學,長期帶傷忍餓返學,無論是學校老師還是社工,都應該能夠第一時間發現孩子的異常情況,並作出適當的跟進,比如說觀察孩子就餐及其面黃肌瘦的病況其實就能發現孩子正遭受虐待。從屍檢報告看,死者主要是多處傷口導致細菌侵入血液致敗血症死亡,相信這樣的傷勢應該是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再比如,孩子多次請假曠課,也說明學童的家庭背景可能有問題。如若能夠盡到照顧著監護者的道義責任,這樣的悲劇原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是,悲劇還是發生了。也許,按照現行法律,老師社工及校工皆無法律責任,但是,在良心上,在道義上,在道德上,究竟有無責任呢?相信答案是明確的。

五歲女童被虐待致死,生父和繼母被裁定謀殺罪,判處終身監禁,死者已經不能復生,如何防止悲劇重演已經成為香港社會關注的焦點。據悉,法改會轄下一個小組委員會,已提交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訂明照顧者不舉報嚴重個案的法律責任,有關報告最快下月底公布。

消息指,委員會建議任何人,只要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或有照顧責任並合理懷疑兒童被虐待,而沒有作出通報或將兒童帶走,都可能有刑責。如果受害人死亡,最高可被判監20年。消息人士舉例,包括學校老師、社工和與受害人同住的家庭傭工等,也會被涵蓋在內。今次悲劇,同住的繼外婆一早已經發現女童受虐(不能確定是否同施毒手),但辯稱擔心生父與繼母坐監而息事寧人,不敢報官,最終亦惹上官非判監五年。

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建議新設立「沒有保護罪」,如果一個人對受害人有照顧責任,包括處於同一屋簷下,或學校教師等,留意到小朋友有嚴重身體受傷風險,例如見到有不尋常傷勢,需要作出舉報,向相關家人或社署等機構提出,才可以排除刑責。但問題是,死者學校亦曾舉報,社工亦曾介入該個案,最終還是未能阻止悲劇的發生。看來,法律還需要進一步釐清,什麼樣的情況下,相關人士才能免於刑責。

其實,不論是道義還是法律角度,學校教師和社工、校工對小朋友已經有照顧責任,「做老師做社工,見到一些不尋常的傷勢在小朋友或老人家身上,不論有無法律,他們都有責任跟進。」法改會成員如是說。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亦指,今次個案非常嚴重,令人心痛,認為當局應該設立「強制通報懷疑虐兒個案機制」,令與接觸小朋友的專業人士,在遇到懷疑虐兒個案時不用遲疑去通報,有助減少悲劇發生。她認為自願通報約束力不足,認為有機會接觸小朋友的學校老師和社工,角色和責任都很重要。黃翠玲又指,目前在本港,家長以管教為理由體罰仍然普遍,由輕微體罰開始,逐漸變成暴力水平,對小朋友成長有負面影響,認為全面立法禁止體罰。當然,誠如幼兒教育人員協會主席甄可安所指,教師對強制通報的要求無大爭議,從保護小朋友的角度,相信是利多於弊,只是在法律框架下有少許保留,指隱藏的傷痕和精神傷害屬難以察覺,教師擔心因而要負上刑責。但是,作為職業的教師,相信觀察一位學童精神上是否愉快是否受虐是否收到傷害,其實並不難,當然,隱藏的傷痕確實難以察覺,這當然可以構成免責的理據,尤其是異性師生,可能基於法律及社會公德的考慮,更會在主觀上極力避免接觸學生身體,自然更難以發現隱藏傷痕。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日前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正就立法強制舉報懷疑虐兒個案進行諮詢,包括不同持份者、不同可能受強制舉報影響的政策範疇和部門,以及一些專業團體,預計未來一兩個月完成,政府會認真檢視建議,強調立法重點在於釐定照顧義務的概念及相關機制。

香港社會近期常常講司法改革,究竟如何改革,改革哪些內容,幾乎無所適從莫衷一是,唯一的可能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哪裏出現問題就改革哪裏。既然防止虐兒方面出現了如此與香港高度文明的社會體征截然不符的悲劇,那就應該亡羊補牢,趁勢修訂法律,完善法律,讓健全的法律來保護保障弱小的生命安全。

五歲女童的悲劇,也是700萬香港人的悲劇,痛定思痛,全社會再也不應該如斯麻木不仁了。如果連一個弱質纖纖的五歲女童的生命安全甚至饑飽都不能保障保護,還有何面目以香港人自居自豪?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