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倪思言)特區政府昨日回應傳媒對國家安全開支的撥款安排查詢時表示,有關撥款是嚴格按照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財政司司長經行政長官批准,應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以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特區政府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而有關撥款與駐港國安公署的經費無關。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特區政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的監督和問責。香港國安法第二章第二節的其他條文,亦訂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警務處及律政司的職責。

發言人續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八條,中央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一條訂明,駐港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重申財政司司長作出80億元的撥款,與駐港公署的經費無關。

財爺:絕非「軍費」 公眾勿誤會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國安開支絕對不是「軍費」,希望公眾不要誤會,並強調自2019件社會暴力衝突事件發生後,暴露出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的空隙,因此有需要預留80億港元作國安開支,分數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