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記者 趙一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27日在深圳五洲賓館分別代表兩地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依據請求方法律確定,實現兩地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明確當事人可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暢通執行路徑。簽署後,兩地在仲裁領域實現司法協助全覆蓋,亦是聯動香港打造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的有益探索。

據介紹,香港回歸以來,兩地已先後簽署八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其中,2000年開始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原《安排》),在解決兩地跨境糾紛、支持香港仲裁發展、增進兩地民生福祉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去年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保全安排》),是內地與其他法域簽署的首份仲裁程序中保全協助的法律文件。

楊萬明指出,近年來,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不斷推進,兩地人員和經貿往來日益頻繁,仲裁在跨境糾紛解決中的作用愈加凸顯,完善仲裁領域司法協助機制的需求更加強烈。為此,兩地歷經數輪磋商,聚焦實踐問題和司法需求,最終簽署《補充安排》。而此次亦是兩地首次檢視、修改已生效運行的司法協助安排,標誌着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從建章立制步入完善優化的新階段。

此番簽署的《補充安排》,明確規定「認可」程序,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注重考慮兩地制度差異及未來立法趨勢,擴大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加大司法對仲裁的支持力度。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香港仲裁裁決,規定按香港特區《仲裁條例》作出的仲裁裁決均可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既包括香港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又包括臨時仲裁裁決和香港以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內地仲裁裁決,《補充安排》刪除了「由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限制。在兩地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與內地法律之間建立「超級鏈接」,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提高了原《安排》和《補充安排》的適應性、靈活性。此外,《補充安排》規定申請人可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進一步便利當事人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執行成功率。

另外,依照此前規定,內地與香港在仲裁領域的保全協助限於仲裁裁決作出前,內地與其他法域的保全協助則限於仲裁裁決作出後。此次《補充安排》則規定了法院在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之前或者之後的保全措施,增加了關於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的規定,通過建立完整的預防性救濟措施,可有效保障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楊萬明表示,這實現了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蓋,在內地與其他法域之間亦尚屬首次。《補充安排》簽署後,兩地在仲裁領域的協助機制進一步優化升級,達成了全方位多維度的相互協作。

楊萬明還強調,期待兩地法律人以更廣闊和更開放的思維,拓展兩地司法合作的廣度與深度,積極開展在建立跨境破產協助機制、完善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安排等方面的磋商,探索有利於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增進香港同胞切身福祉、有利於促進內地與香港融合發展的務實舉措。

鄭若驊表示,《補充安排》以國際社會熟悉的語言和做法優化原有條文,進一步便利當事人執行仲裁裁決,使安排在行文及實務上與現行國際慣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補充安排》配合兩地其他領域的司法協助安排,將有助於進一步深化大灣區內合作,促進大灣區內的深度融合,推動區域經濟協同發展。

據悉,《補充安排》第一條、第四條將於簽署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公布司法解釋的方式施行,第二條、第三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有關程序後另行公布施行日期。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具體內容

1、《安排》所指執行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的程序,應解釋為包括認可和執行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的程序。

2、《安排》序言及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政府協商,現就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問題作出如下安排:

「一、內地人民法院執行按香港特區《仲裁條例》作出的仲裁裁決,香港特區法院執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本安排。」

3、《安排》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被申請人在內地和香港特區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人可以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應對方法院要求,兩地法院應當相互提供本方執行仲裁裁決的情況。兩地法院執行財產的總額,不得超過裁決確定的數額。」

4、在《安排》第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關法院在受理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之前或者之後,可以依申請並按照執行地法律規定採取保全或者強制措施。」

5、補充安排第一條、第四條於2020年11月27日生效,第二條、第三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有關程序後,由雙方公布生效日期。

《補充安排》的創新亮點

第一,首次檢視兩地既有司法協助安排,以完善優化推動合作升級。自香港回歸以來,兩地即着手商簽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特別是2015年以來,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進入快車道,從無到有、由點及面,密集商簽了多項安排,為兩地民眾帶來了實實在在的福祉。此番首次回顧和檢視,既是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全面覆蓋的標誌性節點,又是推動合作全面升級新的起點,為兩地持續完善司法協助體系提供了科學方案和實踐探索。

第二,首次採用補充規定的形式,以問題為導向「靶向治療」。《補充安排》堅持問題導向,創新工作形式,精準有效施策,用簡潔明了的文本體例,重點解決業界關注的重大問題,促進仲裁裁決在兩地的自由流通,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這一凝聚最廣泛社會共識規範體系的靈活性、開放性,也為修改、完善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文件提供了探索路經和參考樣本。

第三,首次實現內地與其他法域之間仲裁領域保全協助的全覆蓋,體現「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此前,內地與香港在仲裁領域的保全協助限於仲裁裁決作出前,內地與其他法域的保全協助則限於仲裁裁決作出後。《補充安排》的簽署,意味着內地與香港在仲裁領域保全協助的全覆蓋。此系內地首次與其他法域建立完備的仲裁保全協助,協助力度、深度、廣度遠超國際公約和國家間條約,實現了一國之內更緊密的合作和更廣泛的互信。

第四,首次發布司法協助典型案例,實現頂層設計與司法實踐的良性互動。發布《補充安排》的同時,兩地還首次共同發布中英文雙語典型案例,這是最生動的普法宣傳,能夠讓兩地司法法律界和民眾更直觀、更生動地理解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

責任編輯: 之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