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8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收取一名51歲私家安老院經營者83000元賄款,以轉介瑪嘉烈醫院的出院病人入住對方的安老院。兩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8個月和6個月18天。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表示,本案是典型的貪污案件,被告長時間持續犯案,而行賄及受賄的刑責相同,法庭須判處兩名被告即時監禁。裁判官以監禁1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兩名被告認罪及各項求情理由,將兩人的刑期扣減。

案情指,案發時58歲被告邱俊和派駐瑪嘉烈醫院荔景大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負責安排出院的年長病人入住安老院接受復康治療。他須遵守相關指引,只能提供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予病人自行揀選安老院,不得對該名單上任何安老院表明偏好,或建議病人揀選由其家屬或私交好友營運的安老院。

同案被告51歲的被告李麗珍是樂年護老院經營者,廉署調查發現,邱俊和於2018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間,先後安排共33名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其中三分一病人的家屬指,邱俊和向他們推薦樂年護老院。而邱俊和在轉介其中14名病人入住護老院時,向李麗珍收取了83000元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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