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展寰表示,垃圾收費實施初期執法會較寬鬆。(環境及生態局圖片)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今日(11日)在環境及生態局網頁發表一篇題為「垃圾收費 進一步推動減廢回收」的網誌。

謝展寰表示,垃圾收費實施初期執法會較寬鬆,並有6個月的適應期,在這段時間,環保署主要透過宣傳教育的方式,鼓勵市民改變行為習慣,對於違規個案只會作出警告,該段時間不會嚴厲執法。適應期後環保署會以風險為本的模式執法,即不會動用大量人手到處監察市民,亦不會一遇到違規情況便立即檢控。環保署透過投訴和情報提供的地點,針對一些經常違法的黑點採取執法行動。

謝展寰舉例,如果有人不使用指定垃圾袋,會被罰款1500元;以每日使用一個1.1元的10公升容量指定垃圾袋或1.7元的15公升容量指定袋計算,經常違法的市民被檢控一次會被罰款1500元,已足夠購買3年的指定袋。

政府剛於十月下旬將違反環境衞生罪行,包括亂拋垃圾的定額罰款由1500元增加至3000元。因為沒有使用垃圾收費指定袋的定額罰款是1500元,坊間有意見說亂拋垃圾和沒有使用垃圾收費指定袋是「一件垃圾、兩種懲罰」,擔心執法時有灰色地帶讓前線執法人員困惑,甚至有人提出是否使用垃圾收費指定袋來亂拋垃圾便可以避免罰款3000元。謝展寰指出,兩項罪行實質上完全不同,執法地點亦不相同,當中沒有重疊或灰色地帶。

謝展寰提到,住宅樓宇住戶若將垃圾擺放在收集垃圾的地方,例如樓宇的後樓梯垃圾桶、樓層垃圾房、樓層垃圾槽口、中央垃圾房,或是食環署垃圾站等,絕對不會構成亂拋垃圾,但必須用指定袋或貼上指定標籤。不用指定袋或貼上指定標籤便是違反垃圾收費法例的要求,可被處以定額罰款1500元。市民若把廢物棄置在公眾地方,便是亂拋垃圾,不論有否使用指定膠袋,都會被罰款3000元,也不會因為不用指定袋再被雙重罰款1500元。兩項罪行的性質和執法地點不一樣,界線清晰,沒有模糊的地方。

另外,對於有人建議政府要求零售商例如超級市場,停售普通塑膠購物袋,全面售賣指定膠袋,謝展寰說,已鼓勵零售商盡可能於收銀處銷售單個指定袋來替代塑膠購物袋,供沒有自備購物袋的顧客購買,從而達致「一袋兩用」之效。亦已要求零售商提醒收銀處的員工,當市民需要購買膠袋盛載貨品時,主動向市民提出可購買指定袋以代替普通膠袋。由於垃圾收費是全新措施,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及考慮到市民需要時間適應,局方不會強制要求所有獲授權出售指定袋的零售商停售塑膠購物袋,將透過宣傳教育向市民推廣「一袋兩用」的安排及好處。

責任編輯: 何雪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