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承認前年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他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承認一項藐視罪,被判監禁3周。另一名前議員區諾軒則被控在2019年,在立法會會議室襲擊、妨礙或騷擾,案件押後至下月25日,與同案另一名被告一同答辯。

案情指,2020年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內會)會議期間,內會尚未選出主席,民建聯李慧琼坐上主席台後,引起多名攬炒議員不滿,有議員手持紙牌包圍主席台並試圖越過台前保安防線,李慧琼曾作出警告,之後將多人逐離會議廳。當中被告張超雄在主席台前的防線前高舉標語並高呼:「李慧琼」,歴時長達44分鐘,期間有議員投訴指張的行為構成滋擾、阻礙會議進行,李亦多次向張作出警告,惟不獲理會。李最後在議員的多番請求下,最後於5時02分將張趕離會議。

辯方求情時指,快將年滿65歲的張沒有案底,一直是一名奉公守法的良好市民,希望法庭能以罰款或緩刑處理本案。與同案其他被告相比,張案發時只是在舉標語及叫口號,沒有暴力行為及與他人肢體衝突,亦非在破口大罵、叫囂,最後被逐離場時亦沒有掙扎。

裁判官羅德泉聽罷判刑指,議會是以文明方式議事的地方,過程有人發言,亦應讓人有機會聆聽,議事期間出現不同意見亦屬正常。惟議事須有合理的環境才可成事,否則議事目的將大打折扣,甚至毫無價值。張在案發時大叫口號,且持續了一段時間,雖然期間造成的干擾未至於即時中斷會議,但無可置疑造成相當大的干擾,絕非少少不方便。

另外,張作為議員造成的干擾程度及破壞性,遠比觀眾為大,因為議員處於會議廳內會對會議作出最直接的影響。羅官指張行為帶來嚴重不良的形象影響,導致「文明倒退」。

責任編輯: 宋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