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4人包括2名前上市公司高層人員,控告他們涉嫌在該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期間,串謀詐騙公司、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港交所。4人今日(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前執行董事麥光耀被判入獄7個月。鼎成證券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李易明被判處入獄5個月。康宏理財前財務總監陳麗兒及康宏理財前經理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4個月,兩人各緩刑18個月。

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刑。(資料圖片)

4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指,法庭已考慮案件對社會及金融體制的惡性影響。他又斥責麥光耀不依循上市規則及不申報利益衝突。有法不依的行為在香港不能接受。

案情指,康宏理財於案發時是在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鼎成及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例如債券配售。康宏証券並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麥光耀和另外2名上市公司康宏的前執行董事,持有康宏証券的主要股份。根據上市公司康宏於案發時年報所披露,康宏証券是上市公司康宏的關連人士。

上市公司康宏於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四度委聘鼎成作為上市公司康宏發行4批債券的配售代理。4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証券作為該4批債券的分配售代理。康宏証券其後按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作為分配售佣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事實上,康宏証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過程中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康宏証券才是該4批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一事,從未向上市公司康宏及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港交所披露。而沒有就該事作出披露,會剝奪上市公司康宏的股東投票贊成或反對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權利,以及阻礙港交所執行其上市規則。

廉署於2017年接獲有關投訴後展開調查,並於同年12月與證監會採取聯合行動。

責任編輯: 宋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