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網購平台可以郵購煙霧彈?!一名13歲男童上周四(10日)疑透過網上購物平台以約92港元購入3粒手榴彈外型煙霧彈,並在「貨物」運抵香港後,到集運站自取帶返葵涌和宜合道33號雍雅軒寓所。直至昨日(17日)晚上約10時,男童疑在家將其中煙霧彈的保險撞針取出後,煙霧彈不斷冒出濃煙,母親發現屋內濃煙陣陣揭發事件,男童驚慌下將煙霧彈棄於屋外走廊;詎料煙霧彈仍然不斷冒煙,濃煙充斥整座大廈,居民以為發生大火爭相報警,逾300名居民需要緊急走火警,幸未有釀成受傷。
警方及消防員到場經調查,發現煙霧源頭及找到肇事男童經查問得悉涉煙霧彈,隨即封鎖現場由爆炸品處理科人員經檢查,初步確認該3粒煙霧彈為爆炸品,全部檢走作進一步調查。警方以涉嫌管有爆炸品罪名,拘捕13歲男童,案件交由葵涌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負責調查。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製造或管有炸藥」,任何人製造爆炸品,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不論他是否知道該物品屬爆炸品),除非他能證明他是為了合法目的而製造、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爆炸品,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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