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香港是世上最長壽的地區之一,這全賴現代科技及醫療系統。但「生有時,死有時」,每個人的生命均有盡頭,疾病亦會致藥石無靈。醫療科技能延長的只是死亡過程,對病人只會增加痛楚,不符「病人最佳利益」。
為確保病人能獲適切的臨終關顧,讓其在生命的最後階段無需承受無效、無意義的治療,保持尊嚴地走完人生旅程,《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已於2024年11月通過、刊憲,並預留18個月的準備期。條例為預設醫療指示與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訂立法律框架,為病人、醫護人員和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讓晚期病人就自身的治療護理有更多選擇。

「維持生命治療」是指任何有可能延遲死亡的治療,包括使用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血液製品、心臟起搏器及血管增壓素、為特定疾病而設的專門治療(如化學或透析治療)、在感染可能致命的疾病時給予抗生素,以及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即導管餵飼)。訂立者可拒絕上述一項或多項治療。
病人須處於三種「指明先決條件」中的其中一種:罹患「末期疾病」;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或處於「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的情況。訂立者須在兩名見證人在場下簽署,其中一名須為香港註冊醫生,其有責任清楚解釋予訂立者,該文件的性質、內容,及就該文件的每項指令而言對訂立者的影響;信納訂立者簽署指示時,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見證人不得是訂立者的利益攸關者(如遺產繼承人)。
必須強調,放棄無效的「維生治療」,並非授權進行「安樂死」。安樂死是「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實質上是透過殺害病人以解決其痛苦。安樂死是違法行為,條例第14條亦規定,「任何指令要求訂立者施用某物質,或對其開立某物質的處方,或提供某物質以使其能結束自己的生命,均屬無效」。
(來源:香港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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