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樂士

1997年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斷提升全球仲裁與調解服務中心的形象,憑借普通法法律體系及地理位置優勢,成為解決商業爭端的理想平台。特區政府積極推動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作為化解各類矛盾的有效手段,目前已見成效。

仲裁與調解雖同屬法庭外糾紛解決方式,但二者並不相同。

仲裁是一種正式的爭議解決程序,爭議雙方事先同意由獨立仲裁員(或仲裁庭)作出裁決。雙方達成書面協議時,通常會加入爭議解決條款,即若發生糾紛將私下解決,無需訴諸法院。仲裁員通常是相關領域的專家,其裁決(即「仲裁裁決」)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終局性和約束力。

相對而言,調解則不那麼正式,是由爭議雙方自願參與。調解員是經過專業培訓的中立人士,通過釐清爭議焦點、提出解決方案、促進雙方溝通等方式推動達成協議。與仲裁員不同,調解員不作出最終裁決,僅協助雙方達成共識,全程以雙方一致同意為基準。

近年來,仲裁與調解應用趨於廣泛,主要由於商業訴訟本高昂成,法庭程序冗長,當事人更傾向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據倫敦瑪麗女王大學2021年國際仲裁調查,香港已躍居全球僅次於倫敦與新加坡的第三大首選仲裁地,其仲裁法與國際標準接軌,為有意開拓中國市場者提供助力。

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紐約公約》160多個締約國執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享譽全球,服務需求高漲,目前其業務不僅涵蓋仲裁,還涉及調解、裁決(常見於建築工程糾紛)及域名爭議解決等領域。

雖然仲裁應用歷史更為悠久,但如今調解與仲裁相輔相成,而香港在這兩大領域均表現卓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指出,調解 「已被證實為解決複雜爭議卓有成效的管理工具」,影響力與日俱增。調解還可廣泛應用於不同領域,如家庭糾紛、知識產權爭議及貿易爭端等。

聯合國憲章倡導通過對話與協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而調解不僅踐行憲章宗旨原則,更為妥善處理分歧提供可行路徑,中國對此高度認同。因此,「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相關部署正進入關鍵階段。

在中國等秉持共商共建原則的國家推動下,《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談判圓滿完成,各方商定於5月30日在香港舉行簽署儀式(後續進入締約國批準程序),並一致同意國際調解院總部設在香港。這是首次有國際組織總部落戶香港,堪稱重大里程碑,意義重大。

國際調解院總部選址已經列為古蹟的「舊灣仔警署」,目前在進行翻新工程,預計今年底或明年初投入使用。國際調解院是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議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與設於海牙、專門以其他方式解決爭議的聯合國國際法院和常設仲裁法院看齊。

國際調解院的設立,無疑將進一步加強香港作為亞太區替代性爭議解決服務引領者的地位。如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所言,香港成為全球「調解之都」,不僅吸引世界各地人士來港解決爭議,更有助吸引更多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學術機構進駐,進一步鞏固香港的國際地位和知名度,為地區發展帶來附加效益。

外交部長王毅將出席《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簽署儀式,近60個國家及約20個國際組織的高級代表也將出席。與會各方必將深切感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僅迎難而上,更全力以赴承擔主辦國際調解組織的重任,並將深信「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正穩步發展,日益強盛。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原文刊於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

責任編輯: 孫佳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