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區政府今日(16日)回應傳媒有關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指明禁地採訪拍攝的查詢,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已清楚表明,根據條例第45條,「指明人員」(包括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衛)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有關權力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命令任何人不得作出或停止作出接近、查察禁地等行為,亦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的人立即離開。任何人如違反有關命令,即屬犯罪。
政府發言人表示,若市民只是路過禁區附近而純粹「打卡」影相,沒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並沒有問題。但若是故意拍攝禁地門口或其內部情況去查察禁地,或在拍攝期間作出其他令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衛有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當時現場的判斷,要求市民離開該處。
(來源: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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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存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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