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時事評論員聞正聲

《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以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上月被裁定罪成,鍾沛權及林紹桐兩人於9月26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21個月和11個月,林紹桐由於之前已扣押逾300日,加上因健康原因獲額外刑期扣減,獲當庭釋放。判刑一出,西方政客和某些媒體想必又會針對香港作新一輪的抹黑和攻擊,包括指稱案件影響言論及新聞自由云云。但事實是,《立場》案的判決理據非常清晰,正如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所言,從事新聞工作者的人都知道,首要責任是講真話、不是講假話,也不是講半真、半假的話,只要盡力查證,自然有客觀基礎。

坊間對《立場》案的兩大謬誤

針對《立場》被判煽動罪行,坊間存在着兩大謬誤,第一個謬誤是新聞和言論自由會受到侵害。首先,筆者必須強調,新聞和言論自由雖受基本法保障,但絕非沒有限制;新聞工作和煽動,兩者更是涇渭分明,沒有交雜。新聞工作最重要的一點,是必須盡己所能去確保所報道的信息準確可靠,一切以事實為基礎,這樣才可以獲得法律的保障。郭官在判詞中特別引用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去說明相關原則,強調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沒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

在《立場》案中,該媒體有十一篇文章或報道被裁定具「煽動意圖」。法官批評,相關文章是在無客觀基礎下,指控律政司檢控初選案荒謬及濫權、以假消息散播憎恨及反政府情緒,以及攻擊警方執法等。刊登這些有違新聞倫理的文章,本身就不是新聞工作,這亦正正是「新聞工作」和「煽動」的分野所在。郭官在判刑時亦強調,在案發期間,《立場》絕對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與政府抗衡。

再者,今年八月,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譚得志申請上訴許可的判決中特別指出,當時《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意圖」罪,條文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並不含糊的條文,受過專業訓練的新聞工作者沒可能看不懂!說不能分辨「新聞」和「煽動」,明顯是託詞。

《立場》被告定罪元素俱全

至於第二點謬誤,就是某位資深傳媒人聲稱傳媒機構以後只能刊登支持政府的政治觀點。這位老前輩質疑,法庭在《立場》煽動案中的判決,代表當被訪者言論觸犯煽動罪,媒體和編輯也要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有關說法毫無根據,亦非如實反映法庭的裁決。

今次《立場》案中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定罪元素,第一,涉事媒體刊登煽動文章時本身的「煽動意圖」;法官根據《立場》的創刊辭、三篇社論,以及實體刊物《立誌》等證據,裁定《立場》本身的政治理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換句話說,法官是根據《立場》本身在公共領域留下的證據,證明《立場》這個媒體成立和營運的背後意圖。

第二,時代背景的重要性。法庭在裁決中引用上訴庭「譚得志煽動案」案例,指相關條例合憲,條例中「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不能憑空應用,須整體考慮案中實際情況,包括相關時代背景。《立場》煽動案的時代背景,就是2019年發生的「反修例」暴亂,兩名被告批准發布該十一篇具「煽動意圖」的文章,他們自然知道這些文章的內容。法庭亦裁定,兩名被告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並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屬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憎恨司法;法庭亦認為無論如何,他們至少罔顧這些煽動文章可以產生的後果。

今次的《立場》案,再一次印證「新聞和言論自由」並非違法行為的「金鐘罩」,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守法,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都不例外。法庭在裁決中清楚指出,煽動罪從1938年開始已經是成文法訂定的罪行,對於哪些文章可以發布、哪些文章則會構成煽動意圖,法例早已提供相關指引。因此,只要從事正常新聞工作,基本沒有「誤墮法網」可能,加上現行有關煽動罪的法例已為建設性批評和言論提供了免責條款,說煽動罪侵害香港新聞自由,說穿了就是將政治凌駕法治、將危害國家安全視為自身基本權利。這種說法既無法理基礎,亦不合乎邏輯,尊重法治的地方絕對不應容許。

責任編輯: 孫佳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