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道,英方外交部門官員會見黎智英的所謂「國際律師團隊」,並發表干預香港事務言論。繼特區政府予以譴責,敦促有關方面立刻停止干預香港事務後,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亦對有關人等的言行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正告英方立即停止干預香港法治的倒行逆施。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依法檢控,特區法院對黎智英依法審判,天經地義、正當正義,不容外部勢力指手畫腳。英國充當黎智英「保護傘」,公然破壞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足證英國尊重法治的虛偽,更證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必要及時,有效消除外部勢力插手國安案件的風險,對促進香港長治久安、繁榮穩定具有重大長遠意義。
香港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深得國際社會認同。根據基本法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國安法第五條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刑事罪行的被告人,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均會由享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這一系列法律規定說明,香港法院會對黎智英案作出公正裁判,黎智英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也受到充分保障。黎智英案的裁判完全是香港事務、中國內政,容不得外部勢力干預。
英國作為普通法發源地,一向把尊重法治、不干預司法獨立視為圭臬。但是,黎智英的所謂「國際律師團隊」及英國當局罔顧事實,對香港處理黎智英案惡意攻擊,利用民主自由之名為黎智英開脫罪責。黎智英「國際律師團隊」不依照法律常規辦事,而是出於政治偏見、借英國行政當局之手「打救」黎智英,英方外交部更毫不掩飾表明「向黎智英提供支援已有一段時間」,反映英國赤裸裸以政治干預法治、破壞司法獨立,所謂尊重法治、司法獨立,根本是自欺欺人,更加證實黎智英與外部勢力互相勾結,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實。黎智英如果不是因為替外部勢力反中亂港賣命,不是還有些微利用價值,外部勢力會毫無底線地「打救」他?不過這種是非不分、顛倒黑白的政治圖謀,違反法治公義的行為,注定失敗。
國安案件具有極端特殊性、複雜性,早前,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就有關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案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迅速作出相應解釋,進一步完善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如今外部勢力的干預,正正反映外部勢力染指國安案的重大風險。李家超提請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精準釋法,具有前瞻性、迫切性,透過釋法形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執行機制,有利香港法治健康發展,確保香港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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