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秋北

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釋法的問題,坊間曾有聲音說沒有必要,又或是「輸打贏要」云云。這反映仍有不少人對《香港國安法》未有充分的理解,同時,法庭的判決也存在這個問題。如果法庭能更仔細研究《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對條文有更透徹的理解,並能意識到案件涉及的國安問題,便不會捅出漏洞而須人大常委會及時出手。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拿捏有度,只是針對權限問題,梳理原則和規矩,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任何條文的內容,也沒有改變任何人或機構的職權。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資料圖)

透過釋法,釐清當中的權責關係,實際上就是「善意提醒」香港法庭要負起保證國安的責任,也重申特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在國安法上的法定職責,既平息公眾疑慮,也讓「國安委」有更堅實有力的法理基礎作進一步的行動,解決問題防範風險。同時,釋法也讓事情更為清晰,避免在「國安委」有所行動後,有人繼續混淆視聽,或借司法覆核糾纏問題。

有說今次釋法是「畫公仔畫出腸」,既然法院沒有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就必須手把手,包教到會。事實上,如果任由法院在未有充分理解條文的情況下,自行解讀有關條文成為案例,後果可以非常危險,甚至反過來損害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出現極其荒謬的結果。其實香港法院「自把自為」的情況早有先例,比如當年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和莊豐源案,以所謂的普通法原則自行解讀《基本法》條文,製造「雙非」問題,最終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透過釋法來解決。明顯地,香港法院有自行扭曲憲制文件原意的「陋習」、「惡習」和「毒癮」,完全不考慮甚至故意忽略一個事實:「憲制文件本質上並非以普通法原則制定,其最終解釋權並不屬於香港法院,而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正如《基本法》第158條,便清楚寫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香港法院雖然獲授權自行解釋,但只限於自治範圍內,而在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上的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比如在居港權問題上,明顯地這不是單純的香港自治範圍事務,涉及兩地的管理,但香港法院卻不曾就有關問題提請中央。同樣地,今次涉及國安的案件,明顯也並非香港自治範圍,解釋權也從來不屬於香港法院。在《香港國安法》第65條便列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法院在此事上「依然故我」,用普通法原則凌駕條文,繼續自行解讀憲制文件。不知道是法官因循陋習,還是對「一國兩制」和憲制下自身的權限和角色有錯誤理解,以為自己可任意對憲制文件進行解讀。所以,如不糾正,日後其他國安案件,法院也可以用各種「藉口」解讀條文,無限放大普通法遂使立法原意扭曲變形。屆時,《香港國安法》還能準確貫徹實施嗎?不就形成國安法自廢武功的荒謬效果嗎?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港區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下稱「人大解釋」)的首段解釋中,便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即有關「國安委」的決定,既不受司法覆核推翻,也具備法律賦予的執行效力。香港法院的「表現」「有目共睹」,在《香港國安法》立法時,中央自然就把香港法院的往績列入考慮之中,也自然不會「天真地」容讓香港法院自行解釋《香港國安法》的條文。

任何法例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若是蓄意為之,總能鑽出漏洞。假如法官沒有足夠的國安意識和智慧以及對《香港國安法》的理解去為問題把關,便很容易出現「缺口」,甚至把自製的麻煩和漏洞當成案例,類似情況屢見不鮮。全國人大常委會,總不可能每次都為單一事件去釋法。也因此,今次的釋法的最根本目的,便是要釐清權限,讓肩負「雙負責」憲制的行政長官以及由行政長官作為主席的「國安委」,可按照《香港國安法》第47條索賦予的權力,履行法定職責,為需要認定的國安問題把關。這樣交由本地自行解決,是最明智和可取的做法,既避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定本地事件的介入,也進一步完善了《香港國安法》的落實,並消除了一切相關的疑慮,包括特首和「國安委」後續是否能就法院的判決作出法定的行動,肯定了後續行動的法理基礎。也因此,在「人大解釋」中的最後一段,便提到兩個重點:

1.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2. 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日後,法院在審理涉及國安相關案件時,都必須按照本次釋法,審視當中是否存在需要認定的國安問題,是否需要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否則,法院的判決,有可能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的規定,而「國安委」可按照其法定職責,處理有關情況。也因此,有人形容今次釋法猶如《香港國安法》的「說明」,解釋如何應用《香港國安法》的條文,而沒有對特首和「國安委」的原有職權和職責作任何絲毫變動,是非常準確的說法。也說明了一件事,就是香港的司法體系,存在嚴重的系統性失誤,沒有充分理解「一國兩制」和「憲制」下自身的權限,也沒有負責任地貫徹維護國家安全。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釋法,是當頭棒喝,也反映香港司法體系有需要去加深認識「一國兩制」和憲法。亡羊補牢未為晚也,接下來就要看香港司法系統是否有自我糾錯的態度和意識,不斷提升對香港國安法的認識和理解!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