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8人涉2020年初醫院及口岸爆炸案今日(9月1日)在高等法院進入第160天審訊,法官陳仲衡於上午完成第十日引導陪審團後,7女2男組成的陪審團隨即退庭商議裁決,惟約8小時後至晚上7時仍未達成裁決,陪審團要求重溫宏創方一名保安員證供及部分語音訊息和證物,案件押後至明日(2日)繼續商議裁決。陳官提醒陪審員他們是事實裁斷者,必須根據法庭的證據考慮裁決,不能憑空猜度,亦不要受對2019年至2020年的社會事件的個人看法、個人感受所影響。

陳官今日最後引導陪審團時指,控辯各方早前陳詞均有分析案中他們認為重要的證據,對於大律師、以至法官提出的觀點,陪審團若同意,便可納入考慮,若不同意,則可置之不理,因為陪審團才是本案「唯一嘅事實截斷者」,但陪審團須考慮庭上證據以作出裁斷,不應猜度一些庭上未出現的證據,亦不應受2019年至2020年連串社會事件的個人看法、個人感受所影響,而是客觀地分析證據,獨立考慮每一名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

明愛醫院爆炸案當日,急症室男廁被炸毀。 資料圖片

又指本案審訊「用咗百幾日時間」,陪審團定必知悉自己有重要任務,但這不代表陪審團「突然變咗另一個人」,各人有自己豐富的人生及社會經驗,亦可用來考慮整體證據。陪審團須逹到一致,或不少於七比二的大多數方為有效裁決。若陪審員不能達成有效裁決,需告知法庭,法庭會再進一步協助,又指陪審員在達成裁決前,不應向法庭透露裁決的方向。陳官續指,證據必須令陪審員肯定被告有罪才可裁定有罪,若不能肯定,則必須裁定罪名不成立。

陳官完成引導陪審團後,陪審團即於上午11時10分正式退庭商議裁決。由於案中3名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及周皓文原獲保釋,在陪審團退庭後,陳官下令取消3人擔保及須還押懲教署看管,直至案件有裁決為止。

本案涉2020年1月27日的明愛醫院急症室廁所爆炸案、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月台爆炸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控方亦指控各被告策劃於同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引爆一個「墓碑」形的炸彈。8名被告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等罪,若被裁定罪成,最高可判囚14年至終身。

羅湖站土製炸彈爆炸後,月台散佈白色粉末及電子部件。資料圖片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41歲)、裝修工李嘉濱(30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2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5歲)、文員楊怡斯(33歲)、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張琸淇(29歲)、浸大學生何培欣(23歲)及測量員周皓文(25歲)。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第二被告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指他虛報住址,以免警方發現其居所的爆炸品。第八被告周皓文則只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陳官早前引導陪審團時簡述控辯雙方的理據,指控方針對首7名被告涉及串謀協議的證供,包括從被告手機內擷取的Telegram大量信息、監視警員對被告的辨認,以及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出入儲存炸藥的單位等,另指周皓文沒有參與串謀,但其家中有爆炸原材料,企圖製造炸藥;惟辯方質疑控方證供,提及單位內搜出炸藥是插贓嫁禍,部分被告在不情願下錄取口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