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警方於昨日(27日)下午約12時20分,接獲葵涌和宜合道一間酒店的職員報案,指發現一房間內的物品疑遭嚴重毁壞,包括一部電視機、一部空氣清新機、一把電子門鎖、一扇木門、一個雪櫃、數件廁所瓷磚及3個衣架,另有一個電熱水煲、兩隻玻璃杯及一隻餐碟不翼而飛,全部物品總市值約3.17萬元。
警員到場經調查後,將案件列作「刑事毁壞」及「盜竊」案交由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五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警方提醒市民,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毁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任何人犯盜竊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警方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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