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當日羅湖站月台遺下爆炸品殘骸。資料圖片
●明愛醫院爆炸案當日,急症室男廁被炸毀。資料圖片

8人涉2020年初醫院及口岸爆炸案,昨在高等法院進行第157天審訊。法官陳仲衡繼續引導陪審團裁決,並總結控方爆炸品專家證供指,明愛和羅湖爆炸案中起回的爆炸裝置能造成人命傷亡或重大物質損害,而兩個涉案單位內除發現「火箭糖」、TATP、「閃粉」,亦搜獲電池、電子火柴、電路板和引信等,滿足製成「土製炸彈」的條件。陳官提醒陪審團,部分證物例如糖,可能有不涉及製作炸藥的用途,要考慮各項證物的組合以及可能出現的情況。

陳官提到,爆炸品專家證人、警司張立德認為涉案宏創方503室是製造或測試爆炸品的地方,而1008室則是儲存倉、內藏鎂粉和硝酸鉀等原料,亦發現內含「火箭糖」的玻璃瓶及在503室發現內含「閃粉」的兩個玻璃瓶,兩者均為低性能炸藥或爆燃炸藥,另在503室亦發現高性能炸藥TATP。

此外,在兩個單位都檢獲電子火柴、電池、電路板和引信等,滿足製成「土製炸彈」4個元素,即電源、引發器、開關和炸藥,503室內的兩支玻璃瓶能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1008室玻璃瓶內的「火箭糖」在一兩米內亦能造成嚴重破壞,加上1008室內有其他化學品,會令火勢蔓延。

爆炸品專家證人、警司盧秉善(Adam Alexander Roberts)則檢驗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爆炸案中的爆炸裝置,認為明愛醫院的玻璃瓶裝置是土製炸彈,足以造成死亡、重傷或重大物質損害。至於羅湖爆炸案現場的兩個爆炸裝置,其設計相同,都有能力造成他人死亡、重傷或重大物質損害。

爆炸品專家證人、署理高級警司李展超的證供則提到,在503室檢獲的高性能炸藥TATP是國際認可的危險物質、被稱為「撒旦之母」。他同樣認為涉案單位內檢獲的物品可製成簡易爆炸裝置,而明愛醫院爆炸案中起回的爆炸裝置殘留物質是「火箭糖」,若現場人士吸入濃煙會不適,甚至因煙霧高溫令肺部灼傷。

就羅湖爆炸案,李展超供稱兩個爆炸裝置若非被清潔工發現及帶離車廂,應會在列車行駛途中被引爆,造成非常嚴重的傷亡,即使月台環境開揚,煙霧會遮蔽閉路電視鏡頭約6至7分鐘,若在車廂內引爆,高溫的濃煙可能令乘客「焗死」,且列車須駛至車站才能停止,乘客無路可逃。

李展超認為爆炸時間是精心設計,原本的目標是想列車駛回人煙稠密的地方後再引爆。

另外,控方指涉案被告計劃於2020年3月8日發動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爆炸案,擬放置一個內有20公斤「閃粉」的「墓碑炸彈」裝置。李展超供稱若成功引爆,威力驚人,會是無差別、全方位的攻擊,殺傷力可達數十米,甚至300米外仍能聽到巨響及感受到衝擊波。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