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任芳頡 北京報道)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聯合起草《互聯網平台價格行為規則(徵求意見稿)》(簡稱《行為規則》),於23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行為規則》圍繞大數據定價、價格補貼、價格誠信等方面,依法規範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價格行為,營造有序競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其中對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在平台經濟領域的認定標準作出細化規定,防止無序競爭扭曲資源配置和價格信號,同時還明確不得利用平台數據及算法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對「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劃下紅線。
首要強調「經營者自主定價」
當前平台經濟領域價格亂象頻出,消費者看似選擇眾多實則步步陷阱。商家也苦「平台霸權」久矣,自主定價權被擠壓,流量分配被操控,最終形成「平台吃肉、商家喝湯、消費者買單」的畸形生態。《行為規則》擬從多方面構建互聯網平台價格行為的治理框架,首要強調「經營者自主定價」。鼓勵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創新技術和商業模式,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惠及廣大消費者,並合法獲得利潤。但針對部分平台經營者通過限制流量等技術手段干預平台內經營者交易價格的問題,《行為規則》明令禁止。
《行為規則》對消費者反響較大的「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劃下紅線: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於支付意願、支付能力、消費偏好、消費習慣等信息,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不得利用平台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手段,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合法利益。
針對規範價格競爭行為,《行為規則》對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在平台經濟領域的認定標準作出細化規定,防止無序競爭扭曲資源配置和價格信號。在維護價格競爭秩序方面,規定平台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正當理由降價不屬低價傾銷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解讀表示,需要強調的是,平台經營者的商業模式是對用戶長期免費的,且有利於推動創新進步、有利於提升經營者和消費者長遠福利的,可以不認定為低價傾銷。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臨期商品等,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的,不屬於低價傾銷。
「文件直面平台經濟中的『算法黑箱』問題,規定明確要求不得基於用戶數據實施不合理差別定價,這一規定直擊『大數據殺熟』痛點。」全國工商聯執委、91科技集團董事長許澤瑋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表示,遏制平台通過技術手段隱性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助於恢復市場交易的公平性與透明度。同時,《行為規則》對低價傾銷、價格串通、虛假折價等行為的細化界定,填補了平台經濟領域價格監管的空白,為執法部門提供了更清晰的裁量依據。
許澤瑋稱,《行為規則》旨在通過細化法律認定標準,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不僅回應了社會對「大數據殺熟」「算法共謀」等問題的關切,更體現了監管層面構建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決心,彰顯了中國在數字經濟治理中的制度創新。其意義不僅在於規範當前市場,更在於構建適應數字經濟特性的長效監管框架,為全球平台經濟治理貢獻中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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