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8名男女涉2020年初醫院及口岸爆炸案,今日(22日)在高等法院進入第155日審訊。法官陳仲衡第五日引導9人組成的陪審團裁決,繼續總結多名控方警察證人證供,當中提到偵緝警長供稱用了7個月時間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從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次被告李嘉濱在爆炸案發生當日曾到過明愛醫院,而李的手機內亦發現疑是明愛醫院炸彈的相片。
陳官指偵緝警長11632在2020年4月27日花了數小時拍攝從李嘉濱身上檢獲的OnePlus手提電話,共拍攝了732張相片和6段影片作為證物,當中包括涉案Telegram帳號「一枝弓」的通訊記錄、李疑向金屬公司購買物品的WeChat記錄、以及一張疑似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炸彈的相片等;陳官引導陪審團應考慮該炸彈相片是否支持控方對李的指控、即李嘉濱在2020年1月27日到明愛醫院放置炸彈。
陳官續指,11632亦就李嘉濱的身份辨認議題作供,11632曾與李共處約20多小時,他對李戴口罩或沒有戴口罩的樣子均有認知。11632又用了約7個月翻看閉路電視,當中包括2020年1月27日晚上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片段,11632憑髮型、眼睛、眼眉、步姿或衣着等認出李,並指出李行走時雙手左搖右擺,好像「丞相」一般。
陳官又提到關於第三被告吳子樂的警察證人證供,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26於2020年3月7日曾帶隊進入涉案宏創方503室,當時只有吳和第六被告張琸淇在內。警員8235到場接手拘捕及警誡後,吳稱「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庭上指五飛是首被告何卓為,山雞是次被告李嘉濱),8235其後在503室內與吳補錄口供及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上,後來帶吳到警署及進行錄影會面;證物警員13556當晚在吳的見證下檢取503室證物,過程中沒有對證物進行任何非法干擾。
辯方盤問時,曾質疑8235當晚曾對吳子樂威逼利誘,包括把吳帶到殘廁內及把吳的頭部按進馬桶內,而相關警員記事冊記錄亦是在殘廁內進行;8235並不同意,而後來吳被帶到黃大仙住所進行搜查時,吳亦沒有向其母親提及任何投訴。
警員13483於2020年3月7日晚上,與隊員到屯門啟豐園拘捕第四被告張家俊,當時亦有監視警員隨行,監視警員進行破門時,感到門的另一邊有人在頂着,後來大門整個倒下,13483入屋看到張在地上掙扎。
辯方盤問時及張家俊出庭自辯時都曾指出張家俊被捕後曾被威逼利誘,左膝後方曾被踩踏及受傷。13483供稱在單位內對張家俊調查期間,張家俊曾按壓自己左膝,當時13483查詢其情況,張家俊則稱自己早前在廁所跌倒所致。陳官向陪審團指出,張家俊的傷勢是怎樣造成、是否因「頂門」所致,這點將交由陪審團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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