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開學,不少港漂生來港升讀大學,租住房屋須留意協議或合同條款,免失保障。大公報記者蔡文豪攝

(大公報記者 陳易新)臨近開學,又到港漂學生租房旺季,租房市場情況備受關注。近日有港漂學生向大公報記者反映,自己與一私營學生公寓簽署的是「特許租用協議」(下稱協議)(Licence)而非「租賃合同」(Tenancy),擔心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有大律師分析,租賃合同讓租客享有對單位的獨佔佔用權,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Cap. 7)等規管;而協議則不賦予獨佔佔用權,即該權利仍在業主手中並未轉移,業主可較頻密進出、調房、提供服務式管理,且可在較短通知期內終止。有議員呼籲港漂學生多了解租房政策,謹慎選擇。

為了更有效吸引人才、打造國際教育樞紐和「留學香港」品牌,特區政府去年將八間資助大學非本地生人數比例,由原本相當於本地學額的20%增至40%。非本地生來港帶動學生宿舍的需求,近兩個月本港租房市場亦非常活躍。

不久前獲香港城市大學取錄的內地學生Leslie,匆忙通過內地中介認識了一家本港的學生公寓,並簽了一年的特許租用協議,目前已繳交兩個月按金。「當時看是我們學校認可的學生宿舍,就簽了,後來才反應過來發現我簽的不是合同,是協議,不知道這兩者區別大嗎?」Leslie在網上查找相關資訊,都顯示兩者並不一樣,便開始焦急,「不知自己簽的協議是否正規。」

學生宿舍服務式公寓 無獨佔佔用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特許租用協議」相較一般「租賃合同」而言,並不賦予租客獨佔佔用權,管理方可較頻密進出、調房、提供服務式管理,且可在較短通知期內終止。常見於學生宿舍、青年旅舍、服務式公寓、共居(co-living)等。

這個獨佔佔用權,具體體現在哪裏?陸偉雄舉例,業主可能有權直接進入租客單位房內。如果雙方簽署租賃合同,但業主在未經租客同意的情況下擅闖租客住處,便違反《普通法》的「安靜享用權」。此外,《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V條亦明文規定,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侵擾」,可處罰款及監禁。

但如果是簽訂「特許租用協議」,則租客並無該單位的獨佔佔用權。「但就算是協議,管理方進入單位通常須在合理時間、出於合理原因並作出合理通知;緊急情況(滅火、爆水、拯救生命)例外。」陸偉雄表示。

可要求另一方寫清「進入權」細節

因此,陸偉雄建議,租客在簽協議時可要求另一簽約方將「進入權」寫清:合理通知期限(例如24至48小時)、合理原因(維修、巡查、睇樓須租戶同意等)、緊急情況例外。如對條款合法性有疑慮,則要保留通訊紀錄;若發生無通知闖入,可報警並尋求法律意見。

據立法會議員、香港高才通人才服務協會會長尚海龍了解,有港漂學生反映有大學僅在開學前兩周才提供錄取通知書,導致學生籌備來港時間非常緊張,沒有更多的精力和條件甄選房源。他希望大學能提早發出錄取通知書,讓學生有更多時間去準備來港事宜。

他建議學生最好能實地看房,約業主見面了解;又或者是找正規持牌中介介紹,在簽約前要求中介對業主查冊,以核實是否正規房源。

學生租客簽約前檢查清單

查證出租人身份與權限:

•要求提供業主證明(土地註冊處查冊)或主租約允許分租/特許的條款,及業主同意書。

文件性質與權利:

•是否享有獨佔佔用、是否可上鎖、是否固定房號、是否可拒絕他人進入。

退款與押金:

•押金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下的普通法保障;寫明退回時間、扣減依據;避免不合理行政費。

入內條款:

•通知要求、時間範圍、緊急例外、是否容許「隨時巡查」。

印花與收據:

•是否需要蓋印、誰付、金額如何計算;所有費用開具收據。

提前終止與轉讓:

•通知期、罰則;是否可轉讓或轉租。

爭議處理:

•寫明適用法律為香港法例及司法管轄;保留溝通紀錄。

•標題寫「特許」不等於法律上就是特許,須看實質安排。

•印花是稅務合規與證據效力問題,不是「身份認定」。

•遇到「二房東」,須先核實其合法權限。

•任何容許未通知入屋或自我救濟的條款,原則上在香港不可作為任意闖入的合法豁免。

資料來源:執業大律師陸偉雄

法律意見/「租用協議」打釐印 不會升格變租賃

如果租客簽的是「特許租用協議」,而非「租賃合同」,還能繳交印花稅(即俗稱「打釐印」)嗎?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純粹的「特許」若不構成租賃,一般不屬需繳印花的「租賃文書」。

然而,實務上不少「特許協議」仍可能被稅務局按內容視作租賃而徵稅;若文本含有類似租賃的條款(例如固定期限、獨佔使用、定期租金),有機會被界定為應付印花。

印花只是稅務合規

如果租客對此界定不確定,陸偉雄建議,可以遞交文件予稅務局評定並繳付印花;重點是稅局會按文件實質決定是否屬可課稅的租賃文書、印花類別與金額。

他續表示,就算文件最終被視為非租賃,打了印花並不會將其「升格」成租賃,「印花是稅務合規,不是確認物權性質的法律認定。」

責任編輯: 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