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國 工聯會理事長 立法會議員
惡劣天氣愈趨頻密,特區政府有需要更加重視僱員的上班安排及安全保障。香港雖有《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作指引,但由於部分條文欠缺充分約束力,有僱主視之為非強制性,很多僱員亦因守則不明確而無所適從,令保障力度大打折扣。
惡劣天氣指引有待清晰
根據守則,僱主應事先與員工協商誰是在惡劣天氣下需要上班的「指定人員」,並盡量將需要在工作地點當值的人數減至最少,但對何謂「指定人員」欠缺具體定義,亦沒有比例上的建議。有酒樓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發出期間照常營業,東主明言將所有員工定性為「指定人員」,都需要如常返回酒樓工作,明顯不符守則原意。另一方面,守則又列明機構可因應需要,「臨時要求」非指定人員返回工作地點,令「先協商後指定」名存實亡。
「指定人員」本應限指維持社會運作必不可少的人員,例如消防員、警察等,他們擔當救急扶危的重任,緊守崗位既是職責,亦是社會要求。然而,食肆、超市、戲院等的員工,上班其實只為滿足營業額或消費娛樂需要,沒有迫切性,這與守則「以僱員安全為首要考慮」的理念大相逕庭。
現時沒有法例保障僱員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以及黑色暴雨警告發出期間無須上班,但因水浸、交通問題而無法上班者比比皆是。相關僱員被扣假扣薪,源於部分僱主根本無視守則,亦有例如屋苑物管公司,與法團簽定了合同,當值人員不足會被扣費,故此員工缺勤時,管理公司會扣薪以彌補損失。惡劣天氣下公共交通停運,很多僱員只能改搭的士,有時甚至要繳付遠高於咪錶價的車資。雖然守則建議要發放特別交通津貼,但交通費報銷不足甚至不獲報銷非常普遍,令冒着風雨上班的僱員分分鐘「貼錢返工」。面對剝削,尤其是保安員、清潔工、餐廳服務員這類基層員工,他們為「保飯碗」,很多時候都會啞忍剝削。
體諒風雨來襲員工境況
綜合以上情況,可見守則並未得到《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僱員補償條例》等的全面支撐。依賴守則呼籲式指引,對保障員工安全十分不利,指引太寬鬆太模糊,亦容易令僱主有「博一博」的心態或掉以輕心,一旦僱員上下班途中或上班時遭遇傷亡,便要負起補償責任,甚至面臨刑事追究,後果嚴重。
破解這個困局,關鍵是把指引去模糊化。最直接是透過立法方式,明確規定除影響社會運作、涉及緊急服務及具特殊性的行業外,其他僱員在指定惡劣天氣下無須返回工作地點上班。這需要特區政府堅持以市民生命安全為先,拿出果敢魄力排除阻礙。作為短期優化措施,特區政府應提供框架,對僱主指明「指定人員」增加限制,杜絕「全公司皆為指定人員」的荒謬情況。
在此呼籲廣大工友,如遇到不合理的扣薪扣假,或無法報銷特別交通費,應立即向工會求助或向勞工處投訴。最關鍵還是僱主將員工視為寶貴資產,一同築牢安全基礎,維護員工應有權益。至於已享「風假」「雨假」的打工仔女,更多商戶在惡劣天氣下暫停營業,或許會帶來一點不便,但市民大眾的支持,對推動強化職安保障至關重要,期望社會能夠更廣泛凝聚共識,始終堅持生命安全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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