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8名男女涉2020年初醫院及口岸爆炸案,今日(19日)在高等法院進入第153日審訊。法官陳仲衡第三日繼續引導9人組成的陪審團裁決,主要解釋「共謀者原則」法律指引,指出一般情況下,個別被告毋須為其他被告或串謀者的行為負責,「原則」的關注點是被告作出的陳述是否為了將串謀計劃付諸實行。陳官指若有針對各被告的獨立證據,足以令陪審員肯定個別被告是串謀的一份子,便可引用其他被告所發的TG訊息指證該被告的參與程度,以及涉案串謀的性質或規模。
陳官又向陪審團總結控方針對案中7名被告的獨立證據,首被告何卓為租用宏創坊503室檢獲TATP、「閃粉」和「火箭糖」等爆炸品,而次被告李嘉濱租用的1008室則藏有「火箭糖」炸藥。何曾經在巴域街休憩處與另外6名被告開會,而何被捕後,手機內被擷取與爆炸有關的影片及他購買硫磺的照片;在明愛醫院事件當日,閉路電視攝錄李身處現場。李被攝錄曾將一個行李箱搬進單位,警方事後在該行李箱搜出大量炸藥原材料。

陳官續指,第三被告吳子樂及第六被告張琸淇有出入涉案單位。警方在503室內拘捕兩人,張的手機內信息顯示當時她與男友在單位內候命;第四被告張家俊家中被搜出引線匣,警方亦在張的電腦擷取「墓碑炸彈」設計圖;第五被告楊怡斯在羅湖站車廂事件當日,由住所前往羅湖口岸,未過境便返回羅湖站往九龍方向月台;第七被告何培欣協助何處理硫磺。
至於沒涉及串謀的第八被告周皓文,他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陳官就該罪的控罪元素作出引導,指當任何人製造爆炸品而未能證明有合法目的,即屬違法。陪審團就本案毋須考慮有否合法目的,而是考慮控方能否證明周的犯罪意圖。另外,「企圖」指行為超出預備階段,若陪審團認為周的行為停留在預備階段,則未能構成罪行。
陳官又提醒陪審員,由於辯方爭議部分被告包括張家俊、楊怡斯的身份辨認,須參考更多影片確定沒有認錯人。有關法律原則的引導詞已經完成,陳官今日(20日)會繼續總結證供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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