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藍松山、黃書蘭)控方就香港國安法第四節第二十九條中「勾結」詮釋等展開陳詞。控方指出,辯方曾爭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未提及「勾結」二字,而控方認為香港國安法第三十條已對「勾結」作出定義。該條列明:「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其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法官李運騰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所屬的副標題「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應適用於整個章節。
指「提出了請求 便完成了請求」
對於辯方曾聲稱,勾結罪中控方須證明勾結方之間有協議或秘密協議以危害國家安全,且相關請求須被傳達及接收。控方指出,勾結罪無須證明任何協議或秘密協議,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已明確列出「勾結」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含糊不清之處。
對於「請求」這一要素,辯方曾稱要求控方證明某人「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時,必須證明「請求」至少已傳達給對方且被接收。控方指,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只是指「request a foreign country」 ,不是「request to a foreign country」,條文只針對提出請求一方,與被請求一方無關,只要提出了請求,便完成了請求。控方還以黎智英不斷請求特朗普「制裁」內地和中國香港為例反問:難道需要傳召特朗普來港出庭作證其已收到請求?
在討論香港國安法中「勾結」和「制裁」的定義時,法官李運騰向控方提問,以行賄為例,是否必須知會受賄者,行賄才成立?控方則認為不需要,並指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到其他國家繼續進行請求「制裁」等行為,外國「制裁」無須發生在戰爭狀態下才成立,而黎的行為代表其繼續執行原有的串謀協議,已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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