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案發時34歲的内地男子,今日(1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該名被告人被判處監禁44個月。
警方於2023年11月接獲一宗網上報案,指早前於社交媒體程式懷疑墮入投資加密貨幣騙案。報案人按指示轉賬至多個本地銀行戶口,其後與騙徒失去聯絡,懷疑受騙,遂報案求助。
深水埗警區刑事部人員經調查後,拘捕該名内地男子,他涉嫌利用一個本地銀行傀儡戶口於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協助騙徒清洗21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警方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以「洗黑錢」罪起訴該名男子,並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獲法庭批准及增加百分之十七點五的刑期,其後被判處監禁44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或賣出戶口,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警方重申不論租、借或賣出戶口,以用作清洗黑錢用途,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積極研究,加快「洗黑錢」案件的檢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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