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熙 立法會議員

香港警方國家安全處懸紅通緝19名在境外籌組、成立或參與「香港議會」的成員,包括袁弓夷及何良懋等人,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通緝合法合理、無可非議。但是,少數西方國家及組織的政客卻妄加指責,趁機詆毀香港的法治和人權狀況,再一次暴露西方政客的雙標虛偽。特區政府、外交部駐港公署均對西方政客無端詆毀香港警方執法行動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觸犯國安法律 證據確鑿

所謂「香港議會」的組織及其成員,公然推動「自決」、企圖制定所謂的「香港憲法」,並以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甚至妄圖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等。這些行為已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

外交部駐港公署的回應指出,「袁弓夷等人發起所謂『香港議會』非法選舉活動,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是一場圖謀顛覆國家政權的鬧劇。有關反中亂港分子不是所謂『民主人士』,而是違法犯罪分子。特區警方作為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追究其在境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香港國安法對「顛覆國家政權罪」有明確規定,且有法庭裁決先例可循。警方通緝籌組、成立或參與「香港議會」的涉案者,完全是依法辦事,彰顯法治精神,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正義之舉,不容西方政客扭曲抹黑。

被香港警方通緝的國安疑犯,正是在外部反華勢力包庇下,在當地組織、策動反中亂港活動。西方政客為被香港警方通緝的國安嫌疑犯撐腰張目,不過是繼續利用這些「棋子」遏抑中國發展、搞亂香港,用心險惡。

危害國家安全 各國皆嚴打

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全球各國都竭盡全力嚴厲打擊。香港國安法的「域外適用」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普遍實踐。根據國際法,國家合法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包括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性管轄等原則,後兩者均體現域外適用效力。香港國安法第36至38條正是上述原則的具體體現。香港警方依據相關條款對海外反中亂港分子正當執法,合法合理,不容指摘。一些西方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均按照屬人管轄和保護性管轄原則打擊境外嚴重犯罪行為,具有域外效力。

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國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曾揭露美國政府進行監控全球的棱鏡計劃,被美國政府以間諜罪、盜竊罪和未經授權洩露國防及情報信息罪通緝。美方曾要求特區政府向斯諾登發出臨時拘捕令。事實證明,西方政府毫不猶疑地行使相關域外適用效力條款,對危害國家安全的逃犯追究到底。

同樣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西方國家對危害自己國家安全的人,就在全球範圍內窮追不放;對反中亂港分子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西方政客卻美化為爭取「民主」、「自由」、「人權」。西方政客詆毀特區政府依法通緝國安疑犯,包庇反中亂港分子,讓香港市民再一次看清西方政客反中亂港背後黑手的真面目。西方政客無視基本法理和事實,無視自身法律域外適用的實踐,無視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對香港國安法肆意攻擊抹黑,充分暴露其虛偽雙標。

修例風波的慘痛教訓清楚證明,只有國家安全有保障,香港才能長久繁榮。香港各界要堅決抵制西方政客的干預,堅定以行動維護國安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