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新聞報道指,有物業的業主離世之後,親人早已失去聯絡,朋友只知道業主生前有訂立遺囑,但卻不知道遺囑的去向,結果物業被他人申請逆權侵佔。
事實上,訂立遺囑受《遺囑條例》規範,絕不只是隨便寫一張紙那麼簡單。雖然法例上容許市民自行撰寫遺囑,但由於需要符合多項法例要求,建議最好還是聘請專業的律師協助。
須書面訂立 經見證人簽署
遺囑的權力源自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訂立遺囑時有規定細節。在過程上,遺囑必須以書面訂立,有兩名或以上的見證人同場見證簽署,同時要證明立遺囑人是希望用他的簽名來令遺囑生效等。此外,遺囑的受贈人與見證人不得為同一人。《遺囑條例》第10條中,就列明了遺囑見證人因該遺囑獲得任何財產的處置,都屬於無效。
另一常見疑問是,遺囑是否能夠完全決定遺產的分配?事實上,每宗遺產案件都是獨特的,受很多因素影響,難以一概而論。舉例說,一名男子討厭妻兒,於是訂立遺囑,把所有遺產交給好朋友,後來該名男子去世時留下妻子及未成年子女。在此情況下,妻子及未成年子女就有權向法庭申請,在遺產中取得合理遺產金額以維持生計。這是香港法例第481條《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所保障的權益,因此該名男子的遺產或不能完全遵照他的遺囑來處置。
遺產繼承人想執行遺囑,首先當然就要先找到該份遺囑才可以執行,因此遺囑如何存放,以及在立遺囑者去世後如何通知遺囑執行人就成為一大問題。作為律師,筆者當然建議要好好收藏。最常見的做法是告知親友遺囑的存在,將遺囑與金銀珠寶一起放在保險箱內,當後人整理遺物時便可見到那份遺囑。
若遺囑不知何處去,也不是沒有任何辦法。香港律師會提供「遺囑搜尋申請」服務,即委託香港律師會向發出全體會員發出公告,大意為某某人已經離世,後人正在尋找遺囑,如果律所認出某某人是自己的顧客,就請與被委託的律師聯絡。
香港律師會的遺囑公告不能說沒有效用,但不要期望過高。畢竟每間律所都有無數的舊客戶,某些年代久遠的名字律師不見得能想起來。因此,就算刊登廣告也未必可以找到。
另一方面,要申請搜尋遺囑,就要先委任一名律師,再向律師會提出申請,這些服務動輒數千元。
因此,處理遺囑最好的做法是把遺囑收藏好,並告訴身邊最值得信賴的親朋好友,才能確保遺囑在身後可發揮作用。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 林新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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