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涉2020年初醫院及口岸爆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130天審訊。控方結案陳詞指,本案與當時社會事件有關,提醒陪審團謹記,只可基於庭上證供作出裁斷,不應受外來因素影響。本案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3宗爆炸案,其中將軍澳爆炸案,被告計劃放置一個有20公斤低性能炸藥的墓碑型炸彈,會對警員和市民造成無差別傷害。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41歲)、裝修工李嘉濱(30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2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5歲)、文員楊怡斯(33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9歲)、大學生何培欣(23歲)及測量員周皓文(25歲)。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其中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只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陪審團應獨立考慮各被告證供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結案陳詞指,除周皓文外,其餘7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陪審團應獨立地考慮針對每一個被告的證供以作出裁決,而若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成立,則無須考慮交替控罪是否成立。

控罪中「訂明標的」包括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中的定義,明愛醫院屬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屬公共設施,而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屬公共場所。

控方指,明愛醫院爆炸案中發生冒煙情況,警方須進行疏散;羅湖爆炸案中涉及兩個簡易爆炸裝置,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指,若在列車行駛時爆炸,傷害一定非常嚴重;將軍澳爆炸案中,被告原計劃把20公斤炸彈放置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的周梓樂祭壇,考慮到當時社會背景,除警方外,炸彈亦會對巿民造成無差別傷害。

控罪中的串謀是指7名被告有犯罪協議,並有意圖付諸實行,例如何卓為和李嘉濱租用了涉案單位、吳子樂案發時購買了行李箱及後警方在行李箱內發現爆炸品、張家俊有疑似炸彈設計圖及遙控器相關的物品、楊怡斯涉放置炸彈到羅湖站車廂、張琸淇與吳子樂多次前往涉案宏創方503室、何培欣與何卓為不斷有與案相關對話。

指「角色輕不代表沒參與串謀」

控方指出,各被告在串謀中的角色互有不同,但角色輕不代表沒有參與串謀,例如張琸淇在Tg群組發過兩次訊息,「參與程度較低,不等於沒有參與串謀,只要參與、達成協議,意圖付諸實行就足夠。」本案運用「共謀者原則」,即有獨立證據證明被告有份參與,其他被告的訊息也可作指證之用。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