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為調解員,能高效省事處理民事與商業糾紛,更符合客戶利益。調解機制符合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和資產管理中心的需要,亦符合東方文化中『以和為貴』的傳統理念。」擁有多年民商事案件處理經驗的律師鄧智榮博士,早前已考取調解員資格,他在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以從業員的視角講述調解員的優缺點,並提出增加宣傳減少認知不足、規範培訓機構、鼓勵跨界別人才加入等多項建議。
香港自2013年推行《調解條例》後,鄧智榮就考取了國際調解員的資格,如今已有數年專業調解員從業經驗。他指出,儘管「搵律師告對家」是不少市民面對爭議時的慣性反應,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往往需承受巨大的時間和經濟壓力,故調解亦漸受歡迎,應用領域主要在工程、家事、侵權等爭議上。根據《實務指示Practice Direction 31》,法院鼓勵當事人先考慮調解,調解後簽署的和解協議具法律約束力,可進一步申請轉化為法庭命令,增強執行令。
商業糾紛調解省錢保護聲譽
法律雖能解決眾多爭議,但「清官難斷家務事」。鄧智榮舉例,家事糾紛如離異夫妻雙方爭奪管養權,周末誰能陪伴子女、生活開支安排等,均會引起爭議,經調解後雙方達成共同管養協議,生活與撫養費用等安排妥當,能對夫、妻、子女三方都有好處。這類糾紛庭審亦不易處理,調解能解決爭議的幾率相對更大,否則此類案件在法庭審理,只會更影響夫妻與子女的關係,亦不利子女成長。
至於商事糾紛,他以曾代理的個案為例,表示早前有海外品牌方發現市場某貨品懷疑屬冒牌貨,根據所謂線索認為源頭來自香港一家供應商及幕後供應鏈,隨後向法院起訴。供應商認為自身清白,且案件涉及聲譽,雙方各執一詞。他作為供應商委託的律師,建議雙方嘗試調解,最終在平和氣氛的談判下,發現是一場誤會,事件提前得到解決。
他指出,在法律程序期間通過律師交涉,互不承認責任,而在保密環境下,以無損權益原則中促成的調解程序中,品牌方與供應商最終在具有誠意和派出代表參與下,僅用一天時間便達成了調解協議,「避免了龐大的律師費,亦保護了雙方的聲譽。」
作為調解員,他表示調解成功的核心,首先是選對時機,在雙方未完全撕破臉前進行,包括訴訟前、交換起訴文件答辯時和開庭前,「往往愈到後期愈難調解。」其次是技巧的運用,聆聽、重構語言、現實測試、創意思維,均是幫助雙方談判的重點。
此外,調解需重視雙方當事人的誠意,適當調整策略,並笑言為幫助雙方達成調解,律師的收入可能會相應減少。
社工調解家事糾紛更易成功
針對調解行業的挑戰,他認為目前中小企對調解制度的認知仍有不足,需加強推廣,建議特區政府及業界協作推動。其次,新晉調解員由於缺乏實戰經驗,難在調解程序中自如發揮,因此需持續學習並累積經驗。第三,他表示目前坊間培訓機構眾多,惟質素不一,需有相關規範。他最後鼓勵跨界別人才加入調解行列,例如社工為家事糾紛進行調解會更容易,「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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