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的本質就是爭議雙方,在中立第三方協助下溝通,最終達成具有合同性質的調解或和解協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趙雲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專訪時,就調解制度、效力、發展、實際應用及學校課程的安排進行講解,他指出,調解和仲裁是將來民商事爭議解決的趨勢,惟訴訟仍會存在。並相信將來三種機制並重,調解及仲裁會日益被認同及廣泛使用。
針對調解制度與傳統訴訟、仲裁的區別,趙雲表示,爭議解決的四鍾機制,「談判無第三方參與,調解、仲裁、訴訟均有第三方參與。」當中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當事人的自願執行,仲裁裁決及訴訟判決則均有法律執行力。
在時間成本上,趙雲指出調解的效率顯著。調解程序快則數小時至半天,仲裁程序通常需1至3個月,至於訴訟時間則可長達半年甚至更久,且費用依次遞增,「這也是民商事領域越來越多當事人優先選擇調解的重要因素」。他以曾經參與過的案件為例,A、B公司在買賣糾紛中,雙方通過調解達成分批次付款協議,且B公司同意繼續向A公司購貨。形容這種雙贏、保留商業合作可能性的局面在訴訟中很難實現。因此,「相較於訴訟程序,法官需完全按照法律進行判決,調解更具靈活性。」又指出,調解的成功核心在於「當事人的誠信合意」,若雙方缺乏合作意願,調解則會失敗,甚至會被一方所利用。
針對調解無強制執行力是否影響其價值的質疑,趙雲指,「儘管實踐中仍有少數當事人不履行協議,但自願調解的情況下,其執行率其實很高。」加上2019年《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又稱:《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出台,首次為跨國調解協議的執行力提供了國際法律框架,即調解協議生效後,可以到相關國家執行;內地的「司法確認」機制,讓經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具備與判決同等的效力;至於香港,可將調解協議通過法院轉化為執行令,或通過仲裁程序轉為具有強制力的裁決,強化了調解協議的效力。
「早期的爭議解決幾乎只有訴訟一條路。」趙雲回顧行業發展時說,隨著爭議標的額增大,多元化解決機制應運而生。如今在民商事領域,調解因高效低廉備受青睞,仲裁則仍是國際商事爭議的重要模式,但訴訟在需要法院判決執行的場景中仍不可替代,「這相當於給當事人一個自主選擇權,自主選擇一個合適的爭議解決的程序」。
至於如何能成為一名優秀調解員?趙雲引用調解培訓員的說法,學員均能獲得調解技巧,但技巧掌握者未必能成為一名優秀調解員,「因為調解與個性、性格緊密結合」。認為調解員須具備公平、公正、中立性,願意聆聽、溝通能力及協調能力,才能讓雙方當事人進入和協談判的場景,強調「利益和立場是不一樣,幫助當事人看見立場背後的利益是哪些,有了共同利益後,就能考慮有哪些解決方案。」
作為法律學院副院長,趙雲對專業人才培養亦有著深刻思考。他指,2010年司法改革之後,律師在接受聘用時均須讓當事人知曉調解制度的存在,因此修讀法律的學生需要了解該制度。如今香港法律教育已逐步強化調解內容:本科、碩士教學以及PCLL(香港法律專業證書)培訓中均有相關課程修讀。
對有誌投身該領域的新人,趙雲寄語:「盡早深入學習調解理論與實踐,掌握聆聽、溝通和協調等核心技能,為進入法律實務界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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