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新強 立法會議員(法律界)

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早前在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5周年論壇所作的主旨致辭中,提出了「五個必須」,當中提到了「必須切實保障香港居民人權自由。」香港國安法完善人權保障體系,合理平衡了國家安全和人權自由,將堅持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貫穿法律條文和實施過程之中。

香港國安法一直強調保障人權的重要性,依法保護香港居民的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等權利與自由,符合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規定。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列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包括基本法和《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人權自由不得觸及法律紅線

人權自由需要得到保障和尊重,但同時亦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自由,包括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工會權利等;但相關的自由可以因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的原因依法受到限制。任何鼓吹歧視、敵視、暴力、戰爭的宣傳和言論亦需依法禁止。

反中亂港勢力和境外反華勢力通過曲解和濫用「人權自由」,抹黑香港法治,煽動破壞香港社會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正是企圖剝奪本港言論自由和謀奪特區管治權的「幕後黑手」。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反中亂港分子打着「自由」的旗號,大規模擾亂香港立法會運作,霸佔道路、大學,虐打途人、損毀車輛,騷擾不同政見者,甚至企圖行刺選舉候選人。這些行為嚴重背離聯合國國際公約所定義的人權自由。

在香港形勢危急的時候,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將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列為四大罪行。香港國安法訂立的目的,是要維護公共秩序,同時保障權利自由。五年來,香港國安法得以有效實施,社會迅速恢復秩序,經濟發展愈發蓬勃。香港市民回復到正常生活之中,人權自由得到保護,不再害怕遭到黑暴攻擊,反中亂港分子也受到法律的制裁。

海外反面例子應當警惕

制定香港國安法,可以有效保障人權自由,但更重要的是全面阻止外部勢力煽動民眾,破壞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從國際經驗可見,未有有效落實國家安全法律的國家,無法有效保障國民的人權自由。例如前南斯拉夫、利比亞、敘利亞、伊拉克、伊朗等地,西方勢力肆意煽惑當地民眾阻礙國家施政、出賣國家機密、為外國軍隊帶路攻擊自己國家,最終引致國破家亡,人民生命和財產朝不保夕,國民流離失所,淪為難民。

夏寶龍主任致辭再次強調香港國安法的人權保障體系,除了給予市民大眾以至國際社會信心,更重要的是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必須長期堅持,才能有效保障香港的人權自由,確保香港市民安居樂業,社會穩定發展。